-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20-04051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14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发〔2020〕18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精神,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明确如下: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中规定的统一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征收市区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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