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012555062/2020-03992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成文日期: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20〕03号)
- 发文字号:忻环法〔2020〕03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20〕03号)
忻环法〔202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平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7646780813
地址:原平市苏龙口镇下政化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永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5月1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5月14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60万吨/年铁矿开采项目铁矿石堆场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挡风抑尘网,且未采取任何苫盖抑尘措施,易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采场开采废石未全部运往指定废石场堆存处置,部分废石堆放在硐口两侧,且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工业废石废渣等固体废物易形成扬散或因雨水冲刷流失污染环境的情形。你公司年产10万吨铁精粉技改项目原矿堆场挡风抑尘网建设不规范,破碎系统皮带走廊封闭不严,存在跑冒滴漏等粉尘污染现象,对周边大气造成污染;尾矿库边坡未绿化、大量尾砂裸露,存在扬尘污染现象。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告〔2020〕03号、03-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0年5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60万吨/年铁矿开采项目铁矿石堆场未规范建设挡风抑尘网,且未采取任何苫盖抑尘措施,易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年产10万吨铁精粉技改项目原矿堆场挡风抑尘网建设不规范,破碎系统皮带走廊封闭不严,存在跑冒滴漏等粉尘污染现象,对周边大气造成污染;尾矿库边坡未绿化、大量尾砂裸露,存在扬尘污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整。
2、对你公司60万吨/年铁矿开采项目采场开采废石未全部运往指定废石场堆存处置,部分废石堆放在硐口两侧,且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工业废石废渣等固体废物易形成扬散或因雨水冲刷流失污染环境的情形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26日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