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012555062/2020-03993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成文日期: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20〕04号)
- 发文字号:忻环法〔2020〕04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20〕04号)
忻环法〔2020〕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繁峙县军明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L17903452H
地址:繁峙县大营镇马庄村南约10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新治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17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6月22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区露天堆放大量石材,未采取有效的围挡、苫盖、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输送皮带防尘设施破损严重,输送过程中存在“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对周边大气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告〔2020〕04号、04-1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0年8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对你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场区露天堆放大量石材,未采取有效的围挡、苫盖、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输送皮带防尘设施破损严重,输送过程中存在“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对周边大气造成污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六万六千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局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繁峙分局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厂于2020年9月24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繁峙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4日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繁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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