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环法〔202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9073083

  地址:岢岚县神堂坪乡安堂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忠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12月2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2.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告〔2020〕02号、02-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0年3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2、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

  3、对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岢岚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岢岚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23日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岢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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