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X140000201811280008 

山西省忻州市代县裕口乡金盘村食品制造厂(凤鸣饼业),举报人看到忻州市第十三批公开情况,受理编号为X140000201811190007,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是批的宅基地,不是工业用途。2、该企业环评审批没有通过,应当取缔。3、没有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审批手续,只有营业执照,散乱污。4、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活动,影响居民政策生活。5、无组织排放严重。 

代县 

大气,水 

代县凤鸣饼业加工厂位于代县峪口乡金盘村,1997年建厂投产,利用凤鸣饼业负责人(李玉斗)自有住宅院(1996年批准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了全封闭生产车间一座,主要加工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月饼等糕点。生产设备主要为一台电烤箱、一台柴油热风旋转炉(停电时备用),实行阶段性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处于停产状态。

1、关于举报人反映的“是批的宅基地,不是工业用途”问题。

经国土局调查,凤鸣饼业负责人在自己院子里经营的名为“凤鸣饼业”家庭食品小作坊所占土地是自已的宅基地,不属于工业用地范围。举报情况属实。

2、举报人反映的“该企业环评审批没有通过,应当取缔”问题。

经县环保局调查,根据晋环环评〔2016〕1号文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简称《通知》),“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该加工厂属于《通知》中“社会事业与服务类(不涉及土建的)的行业中“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小吃店”类别,因此原则上可以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012年3月30日,凤鸣饼业加工厂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140923MA0H75KD8Y),经营范围为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月饼)生产,有效期为2015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8日,2012年4月13日,该加工厂办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经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该加工厂证件齐全,设施、设备和工艺流程与原申请一致,符合生产条件。举报情况不属实。

3. 举报人反映的“没有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审批手续,只有营业执照,散乱污” 问题。

经县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现场调查,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见《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外的项目,适用本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加工厂没有形成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无建设内容,不需要立项;2012年3月30日,凤鸣饼业加工厂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140923MA0H75KD8Y),经营范围为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月饼)生产,有效期为2015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8日,2012年4月13日,该加工厂办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经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该加工厂证件齐全,设施、设备和工艺流程与原申请一致,符合生产条件,不属于散乱污。举报情况不属实。

4. 举报人反映的“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问题。

经县环保局现场调查,该加工厂生产时车间产生的油、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烟气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现场未发现废水、废渣现象。举报情况不属实

5. 举报人反映的“无组织排放严重”问题。

经县环保局现场调查,该加工厂生产时车间产生的油、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烟气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属实 

针对举报人重复举报问题,2018年12月2日代县公安局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劝诫,并安排专门警力对此事进行跟踪核查,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2 

D140000201811280035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董村镇武家山村,村南500米有三个石料场,粉尘污染,且有刺鼻性气味,尤其是晚上特别严重。 

忻府区 

大气 

反映问题中三家石料厂分别为:忻府区涌百金石料厂、忻府区董村镇武家山石料厂、忻州市忻府区五峰山石料厂。

1、忻府区涌百金石料厂

该厂从2010年办理采矿许可证后一直未进行生产,场地无任何生产设备,且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有效期限:2010年12月28日-2018年2月13日)。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2、五峰山石料厂

2009年3月25日,忻府区环保局对《忻州市忻府区五峰山石料厂年产10万吨石料改扩建项目报告表》予以批复。2012年7月16日,忻府区环保局对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忻府环验(2012)015号)。2010年12月28日,忻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10年12月28日-2018年10月13日)。2018年10月19日,董村镇政府针对该厂采矿证到期,对其采取断电措施,现该厂处于停产状态。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3、武家山石料厂

2010年1月22日,忻府区环保局对《忻州市忻府区武家山石料厂年产5万吨石料新建项目报告表》予以批复。2012年6月27日,忻府区环保局对该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忻府环验(2012)014号)。2016年10月10日,忻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16年4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

2018年11月29日,忻府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分别于上午10点和晚上9点对武家山石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均未闻到刺鼻性气味。董村镇政府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走访武家山村民,均表示未闻到刺激性气味。因此,举报问题中有刺鼻性性气味,不属实。

关于粉尘污染问题,忻府区环保局在2018年11月26日调查过程中发现,武家山石料厂在拉运过程中由于部分车辆苫盖不严,有物料遗撒现象,存在粉尘污染问题,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2018年11月29日,忻府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调查,该厂已自行停产,正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道路已采取了洒水抑尘措施,但由于风大,厂区3平米左右盖物料的苫布被分刮起,产生少量扬尘,现场执法人员进行当场纠正。粉尘污染问题属实。 

属实 

1、2018年11月26日,忻府区环保局针对武家山石料厂拉运过程中存在粉尘污染的问题,已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忻府环责通字〔2018〕070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厂已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府环法告﹝2018﹞13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2、2018年11月30日,忻府区环保局对该厂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忻府环责字(2018)003号),实施停产整治,并要求该厂5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3、忻府区环保局要求该厂在停产整治时期不定时的对道路进行洒水作业,严格控制粉尘污染。 

2018年11月30日,董村镇纪委对董村镇武家山村党支部书记武青怀进行约谈。 

重复举报 

3 

D140000201811280003 

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尊益供热中心冒烟,烟尘污染。 

神池县 

大气,其他污染 

2018年11月29日,神池县政府组织住建、环保、龙泉镇主要领导和执法人员深入神池县尊益供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企业位于神池县龙泉镇对泉沟以南200米处,建设两台58MW循环流化床锅炉,型号为QXF58-130/70/1.3-M,160t/h脱硫系统一套,80t/h布袋除尘器二台,系统烟道二套,气力除灰系统二套和300立方灰仓一套。

神池县尊益供热有限公司承接原神池县旧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项目新建,2013年1月4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神池县旧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晋建计〔2013〕939号)。2013年9月27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神池县旧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函〔2013〕1283号)。2014年3月20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神池县旧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晋发改资环发〔2014〕377号)。之后,由于没有建设主体项目一直搁置,2018年4月30日神池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神池县尊益供热有限公司签订《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协议》,2018年5月1日神池县尊益供热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宏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开工日期2018年5月10日,竣工日期2018年10月。2018年6月22日神池县尊益供热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2*58MW锅炉除尘脱硫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2018年6月25日进入现场,9月30日完工。

调查发现该公司锅炉于2018年11月25日投入使用,存在以下问题:1、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脱硫塔及布袋除尘设施未完工,烟气直排;3、储煤库未封顶;4、场地未硬化,建筑垃圾未清理。

经查,举报内容属实。   

属实 

1、神池县环境保护局案件审查委会会议决定,该企业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根据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任凌云处十万元罚款并由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2018年11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神环罚告字〔2018〕030号)。

2、神池县政府责成住建局监督神池县尊益供热有限公司加快施工进度,确保除尘设施于2018年12月7日前投入使用,脱硫设施于2018年12月25日前投入使用。 

2018年11月30日,神池县监委对住建局供暖供气办主任葛富进行了约谈;县纪委对住建局分管领导马宝泉进行了约谈。 

 

4 

D140000201811280045 

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坪山村,朔黄线运煤专线火车噪声扰民;定襄县河边镇南庄村的山沟里太钢轧钢板厂,震动比较大,噪声扰民。 

五台县 

噪音 

1、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坪山村,朔黄线运煤专线火车噪声扰民。

该举报问题区域分布属于农村类;利益关系属于其他类别;群众身边属于其他类别。

经查,朔黄铁路建于1997年,于2000年全线通车,用于拉煤专线。朔黄铁路从西河1、2号隧道经过大桥通过寺铺尖隧道(位于神西乡坪上村背后)经过坪上村,距离坪上村最近的村民住宅大约500米左右。2018年12月1日,五台县环境监测站在五台县坪上朔黄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设背景点、测量点,在昼、夜火车运行时间段进行测量(测量点昼夜第一次测量在反映问题的居民院内测量),12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五环监字〔2018〕第027号)结果表明坪上朔黄铁路边界噪声符合《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38号)限值标准。

经调查核实,朔黄铁路运煤专列在通过坪上村时产生的噪声在标准限值之内,对坪上村村民生活影响不大。群众反映朔黄线运煤专线火车噪声扰民的问题属实。

2、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河边镇南庄村的山沟里太钢轧钢板厂,震动比较大,噪声扰民。

该举报问题区域分布属于农村类;利益关系属于其他类别;群众身边属于其他类别

现场调查发现,定襄县河边镇南庄村水头沟内,在距离该村5.2公里的水头沟内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复合材料厂在进行不锈钢板爆炸复合生产,分别于11月29日10时47分和12时03分各进行了一次爆炸,完成了当天爆炸生产任务。经调取该厂营业执照及相关环评手续,相关情况如下:2006年,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大关山矿更名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复合材料厂,隶属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17246283036。不锈钢板爆炸复合是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复合材料厂不锈钢复合板生产中的一道主要工序,该厂不锈钢复合板生产主厂区位于五台县东冶镇槐荫村附近(原6904工厂内),爆炸场地选址在距定襄县河边镇南庄村4.5公里的水头沟山坳内。2003年1月8日经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理了不锈钢板爆炸复合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调查该厂生产情况:该产品根据生产合同订单进行间断性爆炸复合生产,受工艺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限制,爆炸时段不能在夜间进行作业,只能选择在白天进行,生产期间每日最多爆炸10次,2018年11月29日定襄县环保局和河边镇政府相关人员对生产过程进行了实地调查观测爆炸间隔时间在1小时左右,振动和噪声短暂,时间持续在1秒左右。根据2013年1月太原理工大学测试中心出具的该厂爆炸复合影响测试报告,即使在距离爆炸场地最近2000米的村民鱼塘区的振动速度、噪声最大值仅为0.01cm/s和87.2db,远小于《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振动速度0.15cm/s和噪声90db,测试结论为安全,对人体健康不会有影响。 

属实 

 1、 2018年11月29日,五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亲自赴河北省肃宁县与朔黄铁路总公司相关领导进行对接,神西乡党委、政府积极与朔黄铁路驻五台办事处协调解决噪声扰民的问题,并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五台县协调联络领导小组关于对火车噪声扰民问题进行处置的函》函告朔黄铁路驻五台办事处,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2、定襄县环境保护局要求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复合材料厂严格落实环评要求,一次爆药量不准超过300kg;禁止夜间实施爆破;植树种草,减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018年11月29日,五台县人民政府对神西乡政府乡长高福康进行约谈。 

 

5 

D140000201811280002 

山西省忻州市代县高速路收费站东北方向,有一废塑料加工厂,污水直排到外面,有刺鼻性气味。 

代县 

大气,水 

经现场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废塑料加工厂”为代县鑫昇塑料加工厂,位于代县阳明堡镇牛村东北620米处的西石堰,年产塑料挤料块1万吨,建设15条废塑料清洗破碎生产线和3条挤出生产线,配套原料库和产品库,采用废旧塑料清洗、破碎、热熔、冷却、成品的生产工艺。该塑料加工厂于2017年12月16日由代县发改局进行立项(代发改发〔2017〕111号),2017年12月18日由年产3000吨塑料粉(片)更改为年产1万吨塑料粉(片),2018年6月14日由代县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批复(代环函〔2018〕20号)。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已于2018月11月15日停产。

举报人反映的“污水直排到外面,有刺鼻性气味问题”。经环保局、水利局现场检查,厂区周边未发现排污口,现状无明显外排现象。项目建设未完工,处在调试阶段,部分原料未入库产生刺激性气味,举报情况属实。  

属实 

1、针对代县鑫昇塑料加工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代环罚告字〔2018〕63号),拟处罚款5万元。

2、针对代县鑫昇塑料加工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县环境保护局责令该企业在12月26日前将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到位。 

1、代县环保局党组对环境监察大队阳明堡中队中队长刘寅生进行了约谈。

2、代县阳明堡镇党委对分管副镇长窦长青进行了约谈。 

 

6 

D140000201811280005 

山西省忻州市代县牧园集团养猪厂,占用村民耕地,粪便臭气熏天。 

代县 

大气,土壤 

代县牧园集团养猪厂实为代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代县八场生猪养殖项目,位于上馆镇北关村,拟建年存栏0.5万头规模的扩繁场,其中怀孕舍13栋、哺乳舍20栋,代配舍4栋,后备育肥舍4栋,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2017年4月18日,代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代县八场生猪养殖项目由代县发改局备案(代发改发〔2017〕22号)。2017年6月21日,该养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代县环境保护局批复(代环评函〔2017〕6号)。2018年11月2日,由该企业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了阶段性竣工大气、水环境保护验收。

1.关于群众反映“山西省忻州市代县牧园集团养猪厂,占用村民耕地”问题。

经县国土局、县农委调查,2017年3月1日,该养殖场与代县上馆镇北关村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以每年每亩800元,每年的3月20日一次性向上馆镇北关村村委会付清当年租金的方式租用给代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代县八场生猪养殖场。该养殖场共占用该村集体土地250亩,(其中园地200亩,旱地49亩)用于养殖业,未占用村民耕地,举报情况不属实。

2.关于群众反映“粪便臭气熏天”问题。

2018年11月29日,代县畜牧中心对代县牧原集团养猪厂进行了现场调查,由于近期我省为非洲猪瘟疫情省份,根据防控非洲猪瘟的有关规定,外来人员、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因此,采取了远处观看、查阅资料、负责人现场介绍、提供佐证材料的方式进行了调查。通过调阅山西省代县牧原有限公司代县八场生猪养殖项目(大气、水环境)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及2018年9月4日检验报告(编号QDH18H86618),数据显示厂界无组织NH3监测浓度最大值为1.17mg/m3,H2S监测浓度最大值为0.034 mg/m3,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达标率100%。企业负责人介绍,因生猪存栏不足,粪污产量少,气温偏低,产生的废气难以利用,有少部分排放到了空气中。举报内容属实。 

属实 

代县环保局、县畜牧中心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要加强对代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代县八场生猪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养殖场排污行为的监管,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7 

D140000201811280059 

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村干部2016年在元头湾倾倒了大量的建筑垃圾,一直没有清理,影响了黄河的泄洪,存在安全隐患,污染黄河。 

河曲县 

土壤 

1、2018年11月28日接到转办案件后,经文笔镇及南元村两级干部调查了解,南元村元头湾黄河边的建筑垃圾形成于2014年滨河路建设施工时,负责清运的南元村时任党总支委员苏荣,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将建设滨河路时产生的部分建筑垃圾倾倒于此并进行复土,现场检查时长有大量荒草。“村干部在元头湾倾倒了大量的建筑垃圾,一直没有清理”属实。

2、经调阅黄河水文监测报告,2018年8-9月,汛期黄河平均流量达到2500立方米/秒,是近十年来的最大流量。水利部门和镇村沿河巡查中,该处泄洪通畅,没有安全和污染隐患。“影响了黄河的泄洪,存在安全隐患,污染黄河”不属实。 

属实 

责成文笔镇党委政府牵头,南元村党支部、村委会具体实施,计划于2018年12月底前彻底清理完毕。 

2018年11月30日,河曲县文笔镇纪委给予南元村时任党总支委员苏荣同志党内警告处分;文笔镇党委、纪委对镇政府分管副镇长王海存同志进行约谈;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对住建局时任环卫队队长王晓东同志、水利局时任河道站站长张换生同志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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