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7-03275
- 主题分类:土地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忻政发〔2017〕4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了做好民间资本开发造地的引导、服务和保障工作,根据《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0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用好用活土地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4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6〕236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鼓励民间资本开发造地的政策措施,加强引导和监管。要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及后备耕地资源调查成果,做好耕地开发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民间资本开发造地项目区域。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开发高等级耕地和水浇地,开发耕地等级原则上不低于12等。
(二)强化指导,自主实施。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在自愿前提下,自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自主组织项目实施,在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规范有序开发造地。
(三)指标使用,适时交易。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将新开发的耕地生成的占补平衡补偿指标按合同约定进行使用,根据需要适时在交易市场进行指标交易。
(四)结合实际,稳步推进。民间资本开发造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新开垦耕地储备和耕地后备资源情况量力而行。各地应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群众积极性较高的乡(镇)、村稳步实施。
二、规范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民间资本开发造地的具体办法和相关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严格审核项目设计和预算,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把好项目验收关。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参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规程要求,组织实施开发造地项目。
(一)民间资本开发造地的实施主体
民间资本开发造地的主体包括: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含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或自然人。
(二)民间资本开发造地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坡度小于25度的宜耕未利用地,或多年不使用的建设用地。
2、土地权属明晰、无权属纠纷或争议。
3、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周边交通便利,能满足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4、民间资本开发造地项目应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亩。
6、投资造地人要有一定的资金信用。
7、不得借开发造地开发矿产资源,不得在河流主河道造地。
(三)民间资本开发造地的程序
1、投资人申请。民间资本投资人可先行选择开发造地区块,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开发造地的申请,同时应提供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开发的书面意见。
2、确定投资主体。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民间资本投资人的申请,在征求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投资人申请开发的区块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在本县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其它申请人申请的,确定原申请人为项目投资主体;有两个以上耕地开发人申请开发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项目储备库,社会投资耕地开发,也可依照项目储备库,利用论证后的项目设计和预算,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项目投资主体确定后,投资人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开发合同。
3、批复项目设计和预算。投资主体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批复,并与项目投资主体签订开发造地项目实施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项目评审时,预算标准可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4、项目实施。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在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下,公开选择监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监理,保证施工质量。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5、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投资主体的申请,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确定新开发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等级。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录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四)指标使用
各地应按照因地制宜、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耕地开发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民间资本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利润回报及银行贷款利息,在签订开发造地项目实施合同时,灵活、合理地确定指标价格标准。
政府根据建设用地需求,从已备案的项目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保障市、县两级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重点项目建设。指标使用后一个月内,由财政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以项目审计报告最终审计结果为准)+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支付投资人土地开发资金。
市、县不使用的指标在交易市场对外交易,交易收益入财政相应科目。指标交易收益到账一个月内由财政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以审计报告最终审计结果为准)+交易利润的15%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5%)支付投资人土地开发资金。
(五)新增耕地管护方式
民间资本开发造地项目竣工后,新开发的耕地应交由原土地权利人管理,安排耕种;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承包或租赁方式确定给投资主体经营。加强新开发耕地的后期管护,严禁撂荒。
三、加强指导、监管和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民间资本开发造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开发。要建立健全民间资本开发造地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督促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有序开发造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本辖区民间资本开发造地工作的宏观指导,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一)加强服务指导。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做好民间资本开发造地各项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民间资本开发造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尽量减少前期工作费用,提供优质服务,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实施效率。
(二)加强项目监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工程建设监管的责任,督促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实施任务。要制定相关监管制度,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和工程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严格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切实把好项目验收关,保证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做好衔接工作。在本意见下达前已经立项并施工的民间投资开发造地项目,仍按原定方案继续实施,已立项未施工的项目应按本意见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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