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8-11873
- 主题分类:土地;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年11月23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8〕177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24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力助推脱贫攻坚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47号)精神,为用好管好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易地交易收益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减挂钩交易流转收益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收益金”),是指我市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通过国土部门交易平台成交所取得的交易价款及衍生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增减挂收益金属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统筹整合用于涉农支出。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增减挂钩的实施主体,要统筹组织实施腾退宅基地、旧房拆除、土地复垦、生态治理等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土地增减挂收益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增减挂钩政策落地、项目实施监管等,动态跟踪拆旧复垦、收益使用等情况。市财政、审计、扶贫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增减挂收益金使用管理职责,对增减挂收益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增减挂收益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增减挂钩收益金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不得挪用、截留。主要用于以下相关支出:
(一)搬迁农户安置补偿:建立搬迁人口宅基地拆除复垦奖补机制,按照县级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对搬迁户房屋拆除、宅基地复垦、地上附着物等予以补偿;
(二)土地整治相关支出: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农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等新增耕地产生的支出;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基本农田管理等方面支出;国土生态环境修复、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方面支出;
(三)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土地整治地区涉农配套设施,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所需费用,以及新建集中居住社区中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特色风貌整治、村级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出;
(四)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出:包括修建小型公益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道路等支出;
(五)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出:包括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支出。
(六)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支出:包括对贫困户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补助支出;
(七)缓解扶贫对象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方面的支出:包括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以奖代补等支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增减挂收益金要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向深度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倾斜,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确保资金围绕项目精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将增减挂收益金纳入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建设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奖补类资金要按规定发放到个人。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专账核算项目资金,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资料。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申请拨款,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完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坚持目标管控、过程管控、结果管控,强化资金使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实现资金管理“纵向到底”。
第十条 推进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一律公告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通过信息公开促政策公平和结果公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增减挂收益金跟踪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归还资金外,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协同国土、扶贫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财政增减挂收益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忻州市土地增减挂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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