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21-02105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5月28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202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21〕51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202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202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202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21年是全省“十四五”转型出雏型的开局之年,是我市蹚出全面转型忻州之路攻坚期的关键一年。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现将202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管控
1.加快推进我市“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建设与完善,确保我市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总仓并纳入平台监管,实现数据与上级平台对接,及时准确上报追溯信息。(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指导各县(市、区)对进口冷链食品从口岸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逐步引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追溯管理,同步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管理平台,全面推进“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应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忻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检疫工作,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落实口岸环节预防性消毒措施。(忻州海关负责)
健全完善冷链运输服务标准规范,督促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工具消毒措施。(市交通局负责)
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总仓管理,严查“三证”(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实施“三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管理,做到“四个不得”(无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均不得上市销售)。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专区存放、专柜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推进第三方冷库备案和公示,对企业自建冷库、第三方冷库开展全覆盖排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动态评估研判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病毒的风险,对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按规定开展核酸检测和优先接种疫苗。(市卫健委负责)
二、强化突出问题整顿治理
3.加强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各地在安全利用类耕地推广实施农艺调控、土壤改良、生物技术等技术措施;在严格管控类耕地按照法律和有关技术规定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严把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入厂(库)检验制度(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督促粮食加工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进货查验,索取粮食收储企业的出库合格证明,确保采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大对市场中流通的米、面及其制品抽检力度。(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管理污染粮食处置,组织做好本地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市发改委负责)
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5.严厉打击各类禁限用药物使用和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兽药抗菌治理行动,遏制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6.持续加大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农村制售“三无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商标侵权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贯彻落实《忻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规范》,持续开展农村地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7.持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大力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巩固提高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校长(园长)负责制。(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深入推进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违法宣传营销、欺诈误导消费等行为。督促第三方平台和入网经营者在网站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9.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完成11250批次食品检验量,即3.5批次/千人。国家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达到100%,按时完成率达到85%。提高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数据质量,提升风险排查能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完成4800批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即1.5批次/千人,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完成600批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市卫健委负责)
完成600批次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任务。(市发改委负责)
完成160批次食用林产品及其产地土壤质量监测任务,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完成进出口食品抽检监测省级任务。(忻州海关负责)
完成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省级任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0.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并实施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强化评估结果属地运用。(市卫健委负责)
适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会商、预警交流,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养老机构、A级旅游景区、建筑工地、商业区、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等区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12.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开展“昆仑2021”行动,重点打击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直播售假等利用互联网制售伪劣食品犯罪。(市公安局负责)
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3.对主观故意、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加强农产品、食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惩违法犯罪。(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积极推动我市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市法院、市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持续推进“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及时依法处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网站,做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严厉打击冻品、不合格食品等走私入境,执行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措施。(忻州海关、市公安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落实走私冻品统一交由地方政府归口处置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16.推进智慧监管。配合完善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体系和平台的建设,在规定时限内将食品安全监管中形成的各类数据汇聚至“互联网+监管”系统,构建食品安全领域风险预警模型。(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三小”食品(小作坊、小经营户、小摊点)监管力度。(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7.加快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公示,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18.持续推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严厉打击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全市范围内实行主体开具使用合格证的覆盖率达到50%。开展“阳光农安”试点,探索利用高清视频探头和人工智能技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9.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自查评价,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达到100%、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继续开展“放心食品超市”和“食品安全示范一条街”自我承诺活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20.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抓好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市卫健委负责)
22.持续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改造,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贯彻落实《2021年忻州市“随机查餐厅”工作实施方案》,努力提升我市餐饮质量;督促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社会餐饮服务提供者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75%,学校餐饮服务提供者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全部实施备案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持续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市城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24.做好能力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明确实施步骤,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能力提升。(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5.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基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和农村基层服务站(所)改革,推动基层食品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强化专业化职业化食品检查队伍、食品安全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建设。(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科技创新。支持开展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质量提升相关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应用。(市科技局负责)
九、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27.全市同步开展“世界食品安全日”“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权威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推广倡导“减盐、减油、减糖”健康饮食观念。(市科协牵头,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把食品安全普法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忻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深化预警交流区域协作,推进“互联网+风险预警交流”和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推进“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推进五台县、河曲县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推动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扎实开展创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30.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按照党中央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做好食品安全跟踪督办、履职检查和评议考核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占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评指标权重2%以上。结合党委督查督办和巡视巡察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和履职检查。(市食安办、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市食安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发挥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食品安全形势分析,制定食品安全数据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机制。推进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落实落地。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11月30日前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抄送市食安办。(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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