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21-01975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全市酒店等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全市酒店等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忻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五台山旅发局,各宾馆、酒店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营造和谐、诚信的消费价格环境,促进旅游服务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宾馆、酒店(客栈、旅馆、民宿)住宿、餐饮、停车及购物等经营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倡导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各县(市、区)要多措并举引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各经营主体要规范经营行为,依法诚实守信,开展公平有序竞争,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强化市场价格监测预报预警
各县(市、区)要密切关注旅游市场酒店及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强价格举报投诉数据分析研判,促进“引导消费,震慑违法”作用的发挥。
三、严格落实有关价格政策法规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标明促销价格,提高酒店客房价格的透明度,以便于消费者的知晓和监督。
(二)坚决杜绝违规涨价。各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宾馆酒店等房价;不得搞虚假宣传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虚高标价、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
(三)自觉加强行业自律。酒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企业应当从维护企业形象,有利于旅游和服务业长远发展出发,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价格自律,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持酒店客房价格的合理稳定,自觉接受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经营主体要自查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完成整改;要自觉承担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忻州良好形象的社会责任,杜绝随意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加强部门联动 强化市场监管
(一)完善政府部门协作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联动办案工作,形成监管合力,有预见性、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确保酒店客房价格水平的合理稳定。
(二)完善价格舆情监督引导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主动做好价格监管信息发布,第一时间回应社会普遍关注、媒体反映突出的价格热点问题。
五、认真检查办理投诉举报案件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及时主动处理价格投诉和举报案件。在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工作,增强快速反应和快速处置能力,做到有报必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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