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事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财政局、农业和畜牧业服务中心、旅游发展局、统战宗教局、社会农村工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21〕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忻州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参照省级办法执行。

  二、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21〕45号)

  忻州市财政局               忻州市乡村振兴局

  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忻州市民族事务管理局

  忻州市农业农村局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9日

  全国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