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市城镇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391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城镇(指设区城市、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镇,下同)再生水利用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_关于加强全市城镇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_(忻政办发〔2024〕11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