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索 引 号: 000014347/2023-09863
-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0日
- 发文机关: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23〕12号
- 标 题: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废止日期:
- 是否有效: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市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应审必审,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同时向市政府备案。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五、各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