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忻州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流程,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考古调查、勘探区域面积在200亩以下;

(二)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

(三)按要求完成考古调查、勘探的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工作;

(四)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等。

二、工作程序

(一)每年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在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向市文物局提供年度土地储备清单。

(二)对已收储的土地,经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确认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文物局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三)进行调查、勘探发掘。

1、考古调查、勘探应自工作协议签订之日起,按1万平方米7个工作日完成。遇有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勘探时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调查、勘探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

2、调查若发现建设用地涉及地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文物局就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函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土地供应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文物保护手续。履行相关文物保护手续前不得土地供应。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调整后及时函告市文物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3、考古调查、勘探后若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向市文物局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市文物局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向土地储备机构出具意见。

4、勘探后若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市文物局向省文物局提出考古发掘申请,按照考古发掘程序办理。

三、保障条件

(一)市文物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意见作为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得组织基本建设用地土地供应。

(二)考古勘探经费分为普通勘探经费与重点勘探两个档。普通勘探经费为每平米4.2元。在勘探的过程中发现5座及以上墓葬或遗址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上的,为重点勘探,重点勘探区域面积费用为每平米66元。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勘探费用,按照地块土地熟化主体的归属层级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文物部门预算。

    (三)考古发掘严格按照省文物局批准文件执行,发掘经费按照省文物局规定执行,由辖区同级财政部门负担。

四、职责分工

(一)市文物局

1、负责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其辖区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2、负责组织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相关手续。

3、根据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的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出具意见书。

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土地供应,由市文物局就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函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土地供应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文物保护手续。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负责向市文物局提供年度土地储备清单,配合市文物局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2、负责根据市文物局出具的意见,对存在需要原址保护的考古遗迹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必要时,做出用地调整,依法依规供应土地。

(三)市财政局

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四)拟出让土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负责将辖区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2、负责拟出让土地的看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扎实做好我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

(二)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放管服效改革总体要求,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考古前置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履行到位。

(三)抓好落实,合力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切实做到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遗迹,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实现拿地即开工,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7

政策解读:关于对《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