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司法局关于《忻州市黄酒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增加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将《忻州市黄酒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陆忻州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或者关注忻州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5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忻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电话:0350-3021987
地址:忻州市长征街18号
邮编: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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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黄酒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代州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代州黄酒知名度,推进代州黄酒全产业链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酒产业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产业发展、产业支持、文化宣传、行业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黄酒产业发展遵循发展好、保护好的原则,构建集种植、加工、研发、销售为一体的全产业链体系。
第四条【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黄酒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黄酒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税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编制黄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黄酒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确定重大工程和产业发展项目,明确区域内黄酒产业目标任务。
第八条【基地种植】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黄酒产业高品质原料种植基地,保护生态环境。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要求的特色种植区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为生产示范基地。
第九条【种质保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黍米种质资源的保护,扶持良种的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
第十条【有机肥料使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黍米种植中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病虫害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防控技术,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一条【产品研发支持】 鼓励黄酒生产企业研发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新型黄酒和功能性黄酒,开发黄酒衍生产品,加快新包装材料、新包装容器在黄酒包装上的应用和形象上的塑造,推进代州黄酒产品多样化发展和品质化提升,拓展消费群体和消费区域。
第十二条【资产重组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黄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完善生产、研发、资源和服务体系,实现优势互补,提升代州黄酒品牌知名度,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营销支持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鼓励黄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创新营销理念,探索新型营销模式,完善营销网络,拓展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
第十四条【营销支持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黄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行业协会在大中型以上城市设立代州黄酒品鉴馆、旗舰店,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商平台、链接超市、现代会展等发展。
第十五条【财政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黄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在主体倍增、产品研发、数字转型、品牌建设、市场拓展、技术创新、人才培育、文化挖掘等方面予以支持,促进黄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金融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黄酒产业发展。支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按照黄酒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投放,降低准入门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第十七条【科研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黄酒加工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深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环节的数字化应用,加强对黄酒原料、酿造工艺、发酵机理、保健因子、食品安全等基础性研究,推进黄酒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研究和开发。
第十八条【专业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加强黄酒相关专业学科建设,支持黄酒企业与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开展合作,建立黄酒产业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黄酒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标准化生产】 黄酒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代州黄酒》(T/DXH001)团体标准组织生产。鼓励黄酒生产企业制定实施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质量追溯】 黄酒实行质量检验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黄酒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检验、记录、出证、索证活动,建立健全黄酒质量追溯体系。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要求】 黄酒的加工、储存、运输以及使用的容器、设备、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行业引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黄酒产业相关企业等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黄酒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商标保护】 黄酒生产企业可以向“代州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代县黄酒行业协会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符合条件的,代县黄酒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准许其使用并发放证明商标使用证。
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规范完整使用证明商标,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突出标注并标明商标注册标记。
已获准使用证明商标的黄酒生产企业,存在不符合证明商标使用规定的情形时,代县黄酒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名品打造】 鼓励绿色有机产品申报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以及名牌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圳品等的认定,鼓励企业开发优质、特色、高端产品,打造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第二十五条【产权保护1】 黄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加强自主创新,依法申请注册商标、专利,开展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产权保护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黄酒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黄酒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提升。
第二十七条【文化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代州黄酒历史文化的保护与挖掘,在黄酒小镇、特色街区、主题公园等规划建设中融入代州黄酒历史文化元素。鼓励和支持黄酒生产企业设立黄酒产品和文化展示中心,宣传和弘扬代州黄酒历史文化。
第二十八条【黄酒周】 每年农历立冬所在周为代州黄酒周,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十九条【概念定义】 本条例所称代州黄酒,是指始创并根植于代县,经历史传承和发展,采用传统酿制工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代州黄酒和符合黄酒国家标准的其他黄酒。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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