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3-00081
- 主题分类:社团管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1日
- 标题:关于对2023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1日
关于对2023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公告
经查,以下社会组织2023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以下社会组织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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