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3-00080
- 主题分类:社团管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1日
- 标题:关于对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1日
关于对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公告
经查,忻州市青少年体育综合俱乐部2021年至2023年连续3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该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忻州市青少年体育综合俱乐部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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