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省直有关部门重点任务分解》、《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连片设区的市大面积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提前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急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面积和持续性的重污染天气,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各设区的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直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方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分管环境保护的副省长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有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气象局、新华社山西分社。
 
主要职责为指挥、组织、协调省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办公室”)、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 省委宣传部
 
负责牵头宣传报道组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报道。
 
(2) 省发改委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
 
(3) 省经信委
 
负责在应急响应中,督促各设区的市对有关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4) 省教育厅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并在应急响应中组织协调各设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做好宣传教育和落实应急防护措施。
 
(5) 省公安厅
 
负责提出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指导各设区的市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组织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
 
(6) 省监察厅
 
对有关部门在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纪违法问题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7) 省财政厅
 
负责保障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省级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8) 省环境保护厅
 
组织编制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设区的市编制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会同省气象局建立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各设区的市建立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对各设区的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指导各市制定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施工、渣工运输等作业扬尘污染以及城市道路保洁的各项措施,并督促各设区的市组织落实。
 
(10)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和公路客运应急方案,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工作;指导各设区的市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客运保障应急方案,加强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11)   省农业厅
 
负责督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杆等生物质的违规焚烧等控制措施。
 
(12)   省卫生厅
 
负责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3)   省煤炭厅
 
负责做好优质煤资源的储备和调配。
 
(14)   省国资委
 
负责组织推动省管国有企业污染减排工作。
 
(15)   省气象局
 
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负责做好气象条件分析、气象监测、预报工作;联合省环境保护厅做好全省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6)   新华社山西分社    
 
配合省委宣传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
 
2.3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2.3.1    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值守应急;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预警及响应信息,并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3.2    监测预警组
 
监测预警组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气象局组成。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省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会商后联合报送预警信息到办公室。部署和协调各设区的市环保及气象部门做好监测预警和会商工作。
 
2.3.3    督导检查组
 
督导检查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成员由省监察厅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各单位及各设区的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3.4    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省环境保护厅、新华社山西分社等中央驻晋主要新闻单位和省直主要新闻单位。主要职责是根据应急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
 
2.3.5    专家组
 
专家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主要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监测预警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确保各设区的市具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预警预报能力。开展辖区内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其后48小时重污染天气潜势分析工作,对辖区内设区的市进行业务指导,并收集、分析和研判辖区内各设区的市上报的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1.1    城市预警等级
 
结合城市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城市预警划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Ⅲ级预警(黄色):设区的市将发生连续三天AQI>200,但未达到Ⅱ级、Ⅰ级预警级别,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Ⅱ级预警(橙色):设区的市将发生连续三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Ⅰ级预警(红色):设区的市将发生一天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级别。
 
各设区的市按照城市预警等级,启动本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级。
 
3.2.1.2    省级预警等级
 
根据监测预警组的预测或设区的市报送的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达到下列条件时,启动省级预警。
 
Ⅲ级预警(黄色):三个或三个以上连片设区的市城市预警等级同时达到Ⅲ级及以上级别,但未达到省级Ⅱ级和省级Ⅰ级预警条件,启动省级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橙色):三个或三个以上连片设区的市城市预警等级同时达到Ⅱ级及以上级别,但未全部达到Ⅰ级,启动省级Ⅱ级预警。
 
Ⅰ级预警(红色):三个或三个以上连片设区的市城市预警等级同时达到Ⅰ级,或太原和晋中两市同时达到Ⅰ级,启动省级Ⅰ级预警。
 
特殊情况,预警等级由应急指挥部确定。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    监测预警组会商确认预警意见后,立即向办公室报告。预警意见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建议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AQI值范围及平均值等内容。
 
(2)    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预警由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3)    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并向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报告。
 
(4)    监测预警组负责连续监测和跟踪预测,当预警区域连片设区的市未来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超出或未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出预警调整或解除意见并向办公室报告。
 
(5)    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解除意见,由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6)    预警解除批准后1小时内,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公告,并向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报告。
 
3.2.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进一步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和动态管理;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对重污染区域外的相邻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响应等级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省级Ⅲ级预警时,启动省级Ⅲ级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省级Ⅱ级预警时,启动省级Ⅱ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省级Ⅰ级预警时,启动省级Ⅰ级响应。
 
4.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气象局应立即启动应急监测工作,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的变化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污染成因判断和发展趋势分析。城市重污染天气发生地监测站和气象台负责具体落实应急监测工作。
 
4.3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安排部署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4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并对各设区的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及宣传报道等。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措施。
 
4.4.1    各设区的市Ⅲ级响应措施应包含以下措施
 
4.4.1.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建议学校和幼儿园尽量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需采取防护措施。
 
(3)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4.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 工业污染控制
 
①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等级下确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实施响应措施。
 
②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名单的企业要启动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明确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措施。
 
③加密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停止运行重点燃煤工业锅炉。燃煤企业均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2) 扬尘污染控制
 
①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加密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并加密频次,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整洁卫生。
 
(3) 机动车污染控制
 
①加大无标车、黄标车查处力度。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城市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类型,划定限行区域并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通告,在主城区除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外,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
 
②除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施公务车停驶措施,持非绿标的公务用车全部停驶,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4) 面源污染控制
 
①严禁城市及周边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的违规露天燃烧。
 
②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
 
(5) 其他措施
 
①公共交通运输加密运营频次。
 
②当具备人工降(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实施人工降(增)雨(雪)作业。
 
4.4.2    各设区的市Ⅱ级响应措施应包含以下措施
 
4.4.2.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
 
(2)建议学校和幼儿园减少上学时间。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4)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弹性工作制。
 
(5)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2)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炮竹。
 
(4)加密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6)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 工业污染控制
 
①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预案Ⅱ级响应等级下确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实施响应措施。
 
②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名单的企业要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措施。
 
③加密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对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依法采取强制减污减排措施,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停止运行重点燃煤工业锅炉。各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
 
(2) 扬尘污染控制
 
①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工地等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所有工程拆除、土方挖运等起尘作业全部停止作业(水、气等抢险工程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加密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整洁卫生。
 
③除保障城市重点工程拉运渣土车辆(全密闭运输)通行外,其他拉运沙石和渣土的运输车辆全部实行禁行(清运生活垃圾车除外)。
 
(3) 机动车污染控制
 
①加大无标车、黄标车查处力度。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城市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类型,划定限行区域并以政府名义发布通告,严禁无标车和黄标车上路行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②除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施公务用车停驶措施,并视重污染天气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停驶比例。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4) 面源污染控制
 
①禁止城市及周边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的违规露天燃烧。
 
②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
 
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等。
 
(5) 其他措施
 
①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②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燃煤炉灶,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份和灰份较高的煤炭运入。
 
③公共交通运输加密运营频次。
 
4.4.3    各设区的市Ⅰ级响应措施应包含以下措施
 
各设区的市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的措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建议幼儿园、中小学停课,高等学校调整上课时间或停课。
 
(2)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各企事业单位和高校采取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4)城市建成区内社会车辆单、双号限行。
 
(5)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名单执行严于Ⅱ级响应的控制措施;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停产。
 
4.5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批准后,1小时内由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污染等级、持续时间、污染范围和首要污染物等;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变化和应对工作情况,办公室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续报工作信息;应急响应终止后,办公室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响应措施落实、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6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宣传报道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大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
 
4.7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响应批准后,1小时内由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预警区域内应急措施的执行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进行指导和协调。应急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到位。由督导检查组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问责,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8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经总指挥批准后,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调整或终止应急措施。
 
5. 总结评估
 
省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总结,由专家组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建议,形成应急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各地应急组织机构建设,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全省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组建环境监测监察、气象预测预报及医护应急等3支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队伍,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技术人员及时到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下应急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确保应急状态下环境监测、气象预测预报等方面的专家能及时到位。
 
6.1.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确保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
 
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确保各设区的市具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预警预报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机制。按照全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的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6.1.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工作的联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 201,即空气质量达到 5 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应急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1: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件2 :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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