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012555062/2020-03998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成文日期: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20〕08号)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20〕08号)
忻环法〔202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2757262360L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兰村乡忻州煤化工循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本宁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2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9月3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超标废水熄焦,监测报告(忻环监字(2020)第007号)数据显示,熄焦水CODCr浓度为227mg/L,超出标准(150mg/L)0.51倍。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忻环监字(2020)第007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告〔2020〕08号、08-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0年9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使用超标废水熄焦,监测报告(忻环监字(2020)第007号)数据显示:熄焦水CODCr浓度为227mg/L,超出标准(150mg/L)0.51倍的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事务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11日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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