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012555062/2020-03996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成文日期: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20〕07号)
- 发文字号:忻环法〔2020〕07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20〕07号)
忻环法〔2020〕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平北方现代双语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40981MJY397061B
地址:原平市铝业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俊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对你校进行现场检查、7月14日进行调查,发现你校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学校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学校雨水混合后排入校外一临时污水池,又因下暴雨,水泵停电无法及时抽水等情况,池内的水没有及时抽出运走,污水池因暴雨雨水冲刷出现溃坝,部分污水流入附近农田。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你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告〔2020〕07号、07-1号)告知你校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校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0年8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你校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校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学校雨水混合后排入校外一临时污水池,又因下暴雨,水泵停电无法及时抽水等情况,池内的水没有及时抽出运走,污水池因暴雨雨水冲刷出现溃坝,部分污水流入附近农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三十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校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校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局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原平分局对你校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校于2020年9月24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原平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环保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4日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原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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