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012555062/2019-04077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19〕07号)
- 发文字号:忻环法〔2019〕07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0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19〕07号)
忻环法〔2019〕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岢岚县大新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9563558411A
地址:岢岚县水峪贯乡寨山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成彪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0月30日对你厂进行“双随机”检查、11月12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规范建设挡风抑尘网;石粉露天堆放;石料场、石粉堆场无喷淋洒水措施;破碎工段未采取密闭等防尘措施;场地及道路未硬化。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告〔2019〕03号、03-1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19年1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对你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未规范建设挡风抑尘网;石粉露天堆放;石料场、石粉堆场无喷淋洒水措施;破碎工段未采取密闭等防尘措施;场地及道路未硬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局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岢岚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厂于2019年2月22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岢岚县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环保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23日
抄送:岢岚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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