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4-03011
- 主题分类:土地
- 发文机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标题: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及 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1日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及 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开发(示范)区分局、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以下简称专章)的编制及审查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函〔2023〕473 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及综合论证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晋自然资函〔2023〕682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及综合论证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自然资函〔2024〕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包括仅预审、预审和选址)的编制及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章编制范围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应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交通、能源、水利之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参照执行。
线性工程(含输变电线路、管道工程等)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提升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服务效能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31号)的要求编制专章;其中占用或者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线性工程,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专章,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专章编制主体及审查层级
(一)编制主体。省级(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0亩)及以上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省级(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30亩)以下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二)审查层级。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厅组织对专章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其余项目按照预审层级,由对应的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专章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市级专章论证审查程序
(一)申请受理。市政务大厅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窗口负责对各县(市、区)局组织编制并盖章确认的专章进行形式性审查,对符合综合论证范围、权限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报告,在1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内容或不予受理。
(二)论证委托。受理后,在1个工作日内委托忻州市土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事务中心)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三)组织论证。土地事务中心具体负责根据项目类型和用地情况与审批科组建综合论证专家组,综合论证审查会务工作、组织专家组及相关科室按照省厅有关要求进行综合论证审查等。综合论证工作应在接委托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论证前确需补充相关技术材料的,土地事务中心应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时间单独计算)。
(四)实地踏勘。按照省厅相关规定,属于占用耕地规模较大情形的,各县(市、区)局要进行实地踏勘,并将相关情况、踏勘结论及要求纳入专章相关内容。
(五)盖章确认。专章综合论证审查通过后,专家审查意见要经土地事务中心盖章最终确认。
(六)资料归档。各县(市、区)局要将经综合论证通过的专章文本(pdf版和纸质版)和专家组出具的综合论证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装订后统一报土地事务中心、审批科归档留存。
各县(市、区)局可参照本通知对本级预审项目专章的的综合论证审查工作进行规范。
联系人:郑永梅 13935055050
周晓东 13835055222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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