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主题分类: 其他
- 索 引 号: 000014347/2020-05311
-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5日
- 发文机关: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20〕139号
- 标 题: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废止日期:
- 是否有效: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知识产权强市工作,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发明专利在脱贫攻坚和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切实规范我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助的对象为忻州市新获得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新被核准的旅游景区(包括AAA级乡村旅游示范村)集体商标持有人;地址为忻州市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忻州市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简称知识产权贯标)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每个地理标志奖励持有人10万元。受奖励的地理标志,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有关证书。
第五条 被核准的旅游景区(包括AAA级乡村旅游示范村)集体商标,每件给予持有人5万元奖励。受奖励的集体商标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书。
第六条 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对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并补助5年的专利年费。受补贴的发明专利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第七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助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最多不超过5万元。申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资助的,须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第八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上一年度地理标志、旅游景区集体商标、发明专利、知识产权贯标等事项进行奖励资助。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制定下发开展奖励资助申报工作方案,对申报时间、程序及其他事项予以具体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按所属行政区划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予以审核。
第十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提供材料真实性。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收回奖励资助资金,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做到规范办理、严格审核。对因失职渎职而导致违规套取冒领奖励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