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护林防火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9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护林防火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防火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护林防火人员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护森林防火和防火检查站(含各类关口、卡口)配备的护林防火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防火人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履行护林防火职责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人员。防火检查站是指森林防火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设立和由国有林场等单位设立的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四条 县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护林防火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护林防火人员队伍建设和防火检查站管理进行指导。 

    

  第二章  护林防火人员选拔聘用 

    

  第五条 护林防火人员选拔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林业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村民思想工作,调动村民爱林、护林的积极性; 

  (二)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年龄1860周岁,表现优秀的现任护林防火人员可放宽至65周岁; 

  (三)热爱林业事业,熟悉村情、山情、民情。 

  第六条 根据分区配备、打破村界、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责任到人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林区管护面积、管护巡查线路和自然地形等因素,将辖区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管护责任区,并张榜公示,公开选聘专职或兼职护林防火人员进行管护。根据管护的难易程度,可确定护林防火人员管控的责任区。 

  第七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配足配齐护林防火人员,特险期内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增加护林防火人员。 

  第八条 护林防火人员按照熟悉情况、就近就便、胜任工的原则统一组织选聘。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优先在当地村民中自主选聘护林防火人员,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承包管护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合同;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应当与专职护林防火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护林防火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防火检查站的设置 

    

  第十条 进入森林防火期,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在进入林区或易燃区的路口和山口,由乡镇、行政村、国有林场等单位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 

  第十一条 防火检查站必须按照指定位置设岗立哨。检查站的工作人员不得低于2人,检查站要设立明显标志,要在明显位置悬挂防火须知,检查站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要佩带防火检查袖标。 

  第十二条 检查站工作人员要严格对进入林区内的人员、机动车辆实施检查和教育,扣留火种并对人员、车辆做好登记。特别是对外地回乡人员、进入林区从事春耕农事活动、扫墓祭祖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逐一检查,并做好宣传教育。严格执行不接受教育不放行、不检查登记不放行、不扣留火种不放行三不放行制度。痴、呆、傻人员不得放入林区。 

    

  第四章  护林防火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护林防火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并做好巡山日记等记录,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二)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情况。 

  (三)协助林业部门做好护林防火和火情核查工作。 

  (四)及时报告日常管护情况,协助、配合做好有关火灾的处理和火情案件的查处。 

  (五)严格对进入林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询问检查登记,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六)必须做到人岗匹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七)不得在防火区吸烟,不得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 

    

  第五章  护林防火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护林防火人员的每月出勤和巡查进行监督。防火期内护林防火人员要根据火险等级适当延长上岗时间。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护林防火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监督、负责建立管护组织和护林防火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护林防火人员例会,对护林防火人员的出勤、管护等情况依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政府。 

  第十五条 建立护林防火人员培训制度,专职护林防火人员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对兼职护林防火人员和新聘用的护林防火人员要进行政策法规、森林防火等有关知识的岗位培训。对护林防火人员要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第十六条 各县要对护林防火人员配备必需的装备(记录本、扑火工具等),随身佩戴护林防火人员标志牌,做到日记录、月小结、年总结。 

  第十七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防火期护林防火人员管理细则、护林防火人员巡山记录制度、人员考核与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须按照管护责任区树立标识牌,对管护范围、管护面积及管护人员进行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护林防火人员GPS定位管理系统,建立兼职护林防火人员台账,强化对护林防火人员日常巡查情况的监管考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及有关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护林防火人员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巡查,县政府要组织好督查检查,确保护林防火人员到岗、管护措施到位,并把平时检查与考核挂钩。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各县要要实行对护林防火人员巡检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守岗情况、工作纪律情况、责任落实情况、责任区火情控制情况。各县要根据考核情况实行严明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护林防火人员考核结果与护林防火人员报酬及聘用挂钩,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护林防火人员给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考核奖惩费;考核不合格的扣发考核奖惩费,同时解除管护合同,不再予以聘用。 

  第二十一条 凡上级政府或部门检查发现护林防火人员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县级政府要视情节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对护林防火人员吸烟、携带火源等违规行为要及时做出解聘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关卡检查站护林防火人员因工作不负责致使火种进入林区内的,将追究检查站护林防火人员的责任;对因检查不到位而引发森林火警、火灾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工作之便向行人勒卡拿要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