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8-09099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年07月31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8〕110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自觉性
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于全面提高气象综合观测水平、提升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和提高气象预报准确率、科学分析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和气象台站频繁搬迁会直接影响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要通过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公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法定保护范围、标准,使公民、法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了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定与要求;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高公民、法人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自觉性。
二、明确职责,强化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一)强化源头管控。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要合理安排气象设施用地,尽可能保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长期稳定,从源头上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二)强化设施保护。禁止损毁气象设施、侵占气象设施用地或者在气象设施周边实施钻探、取土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行为。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现有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已列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在项目规划时,应当依法征得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三)规范迁移程序。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调整,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中迁移气象台站的有关规定,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健全机制,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动态监测和监督检查
建立以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的忻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联席会议,明确联席会议职责及成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及保护标准的调整情况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通报或备案,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变化的敏感度,实时跟踪、密切关注气象探测环境周边变化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部门间职责衔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确保《办法》中各项规定得到落实,维护《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提高气象综合观测水平。确保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需征得气象部门事前同意等制度的落实。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要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变化的敏感度,实时跟踪、密切关注气象探测环境周边变化情况。要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维护《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切实提高气象综合观测水平。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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