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明确了领导和内设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任务分工、工作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三条 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在分管领域各负其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时对分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科室、监管人员按照《办法》规定在各自业务范围内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四条 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养老机构、特困供养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管。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认真分析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齐安全监管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安全考核奖惩。

  第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每季度组织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1次检查;民政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并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第七条 分管领导是第三责任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责。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督促分管科室和直属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每月组织1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民政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并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第八条 科室职责

  (一)办公室

  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市委市政府及市民政局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指导制定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年度任务及阶段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本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完成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养老服务科(慈善社会工作科)

  负责指导全市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特困供养机构和福彩销售点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完成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社会事务科(儿童福利科)

  负责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完成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社会救助科

  负责指导做好低保、特困供养等困难群众的关心救助工作,防止涉及安全的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完成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指导城乡居民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建设;协助指导社区(村)消防工作的开展,加强社区(村)消防建设,参与研究和协调解决城乡社区(村)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完成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区划地名科

  负责调处市域地名和边界争议纠纷,完成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七)社会组织管理科(党建工作科)

  负责督促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社会组织安全生产和指导责任落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工作,抓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引导党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工作措施和任务

  第九条 每季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宣传教育,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第十条 摸清监管对象底数。重点突出养老机构、特困供养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福彩投注站点等人员密集场所,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找准风险点,落实管控措施,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形成监管对象基本情况台帐,并及时更新监管对象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持续深化消防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养老机构、特困供养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福彩投注站点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确保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落实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民政各类养老机构、特困供养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供养单位要加强食物原材料采购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食品进入餐桌,有效保障服务对象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严格防范有害气体中毒事故。要严格执行供暖、食堂炊事设备设施天然气使用操作流程,加强检查排查力度,落实安全操作管理责任,一旦发生异常,要立即报告,按相关预案规范处理,严禁盲目施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加强驻村帮扶人员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煤气中毒和电器火情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加强施工监管,确保施工安全。对在建项目要严格落实冬季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禁恶劣天气违规强行施工,施工现场要设立明显的标识及围挡,严防高空坠落、塌陷、坍塌、物体打击等事故。

  第十五条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树立道路安全意识。要针对复杂恶劣天气状况,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同时针对驻村路况复杂的特点,做好公务用车安全出行的各项检查,严禁公车私用。有计划做好干部职工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学习、教育活动,树立遵守交通法规意识,确保出行安全。

  第十六条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频次、内容,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将市级直接监管对象纳入《监督检查计划》,按规定抽查县级监管对象和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 按照《监督检查计划》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督促监管对象落实整改措施,

  实现隐患闭合管理;严格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依法处罚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督促监管对象落实双重预防管控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实行痕迹化管理,及时将检查记录、执法文书归档。至少建立“一表三帐三文书”作为监管档案主体。(一表指:安全检查表或对标检查表;三帐指:风险辨识清单或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三文书指:(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

  第四章 强化考核

  第二十一条 细化考核方案,量化考核指标,坚持公平、公正、严肃、认真的原则,采用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科学评定考核结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兑现奖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经常组织对单位重要部位和车辆等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责令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对重大隐患,及时组织研究,提出整改计划或方案。

  第二十三条 凡是经省、市、区人民政府或安监部门确认的隐患整治项目,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进行研究,落实专人负责,督促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凡是对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及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追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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