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是我市认真落实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的关键之年,一年来我局通过全面开展“百日清零”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各项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基本实现以处罚促治理的工作目标。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9年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具体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 

  (一)2019年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市本级共对38起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38件,共计结案32件,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1件,组织听证会的1件,罚没款额合计501.86万元,向社会公示38件;全市范围共对569起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565件,共计结案 486件,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4件,组织听证会的6件,罚没款额合计3385.7638万元,向社会公示514件。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情况 

  自《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购买了160套执法书籍,着力全面提升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工作水平。同时,按照省厅有关要求,我局每月及时统计,按时报送相应表格。2019年,全市“四个配套办法”行政处罚案件共有81件,其中查封、扣押案件60件,限产、停产案件18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案件3件。 

  (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和报送情况 

  按照要求我市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全面落实专门信息报送机构和相应的负责人,做到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尽报、速报上级。2019年8月及12月分别专门下发文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报送相关案件落实情况。在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方面,我局在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开辟了行政处罚专栏,各县(市、区)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开设行政处罚专栏,应予以公开的案件信息均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自2013年以来,严格按照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保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不断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到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合作意识,强化“一把手”是本单位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观念,进一步明确环评审批、监测、监察、应急、危险废物管理、辐射等部门工作职责。让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移交案件是责任,也是义务,有案不移、放纵犯罪将加大自身涉嫌失职渎职的环境执法职责履职风险。 

  二是增强了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把握环境违法犯罪标准的本领。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后果特别严重的”11项标准,“酌情从重处罚”的4项标准,“酌情从宽处罚”的标准和“有毒物质”的认定等。我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通过邀请省、市专家进行专门培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切实提高具体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环保执法队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水平、办案移送质量,基本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三是健全和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机制。我们加强了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和落实有关工作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顺畅进行,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统一,形成求真务实、行动迅速的环境执法工作合力。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 

  为规范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工作,我局扎实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执法机制,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每季度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并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我市共有污染源1644家,其中一般排污单位1612家,重点排污单位32家,2019年度,我市严格按照抽查比例,随机抽查企业168家次,其中,一般排污单位160家次,重点排污单位8家次,出动执法人员96人次,对抽取结果及检查结果,均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我局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污染源,适度提高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生态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均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程序报告、作出处理。 

  四、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局持续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夯实行政执法的基础,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努力杜绝随意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寻租的问题及执法不到位、程序不规范等违规违法现象。我局先后于2017年12月1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2018年6月25日印发了《忻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忻环发201857号),通过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详实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行政执法各个环节做到无缝对接,案件资料做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通过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做到依法执法,确保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使执法者坚守权力红线,严守法律底线。 

  五、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 

  我局暂未出台市本级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根据我市产业特点,针对经济发展水平、违法行为情节等相似情形案件,目前主要参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及基准(2016版)》、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试行)》、辽阳市环境保护局《<水污染防治法>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试行)》及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真执行《忻州市环境监察机构行政处罚暂行管理规定》,以集体讨论会议形式进行决议。 

  六、增强服务意识,引导企业环境守法情况 

  1.坚持优化服务与严格监管并重。强化服务意识,将守法宣传和服务融入生态环境监管全过程,在日常监管活动中主动、提前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执法效能,逐步实现生态环境监管由单纯依赖执法向加强执法与促进守法并重的转变,培育、提升企业自觉守法的意识和能力。 

  2.坚持引导激励和约束惩戒并举。建立守法激励机制,激励企业自觉守法。健全污染源日常监管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违法震慑力度。 

  3.坚持依法执法与分类施策。根据不同类别企业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的提供政策指导、法律宣传、技术咨询、知识培训、信息传递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与处罚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执法公正性和精准性。 

  4.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依法公开生态环境监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拓宽公众参与企业守法的方式和途径,增进公众与企业的了解和互信,为企业守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建章立制和创新机制情况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先后制定或修改,政府机构改革对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进行了统一整合,我市以系列政策调整作为环保执法工作的新机遇,在及时向各内设机构及下级部门全方位宣传的同时,积极参与我市环境立法工作,先后起草了《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忻州城区燃煤污染防治规定》分别提交市人大、市政府审定。《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于2018年12月经忻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实施,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了法制保障。 

      八、实践经验、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下一步工作设想;对生态环境部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方面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近几年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度出台快修改多,为环境行政执法提供了充足的依据,但一线执法人员只注重现场检查行为的具体落实,对于有关规定的理解不够深刻,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等依据不能及时在工作中有效运用。二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环境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环境执法工作的需要,在法律的适用、文书的制作、证据的搜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力度加大,但执法机构人员相对短缺,对专项整治行动中产生的资料收集、整理、保存不够完善,特别是涉及到人员变更时的移交工作不够规范,不利于材料的保存。同时,各专项行动之间的交叉内容界定不明显,不同的标准导致工作中容易产生误差和遗漏。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针对目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今后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强环境行政处罚震慑力。二是强化执法培训,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三是完善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每一个步骤、程序、环节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和完备的文书体现,所有的证据、文书都能规范标准归卷入档。 

  作为一线环保执法人员,面对近年来上级要求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专业水平要求不断提升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在执法时往往感觉到自己的业务素质不够过硬,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把握不够精准,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各项任务中重复甚至矛盾的地方难以把握。希望上级部门能够重视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加强兄弟地市间的执法人员交流活动,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进行学习讨论,在培训和交流中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执法能力,推进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典型案例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神池分局所查处的山西晋兴中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神环责停〔2019〕001号)。 

  案件经过: 

  山西晋兴中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办理情况 

  1、调查情况:2019年8月23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百日清零”检查组到山西晋兴中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神池县长城梁煤站)现场检查发现该储煤场煤堆未苫盖,扬尘污染严重,责其立行立改;2019年9月18日神池分局执法人员王建功、陈希权对该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储煤场煤堆未全部苫盖。 

  2、查处情况:本案涉嫌违反大气污染案,执法人员立即将案件调查情况报分局领导审批立案。 

  经案件集体审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款。 

  2019年9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责令立即整改,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19年9月2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神环罚〔2019〕012号,对山西晋兴中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神池县长城梁煤站)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2019年9月10日,该公司缴纳了两万元的罚款。 

  2019年9月26日对该公司进行核查,储煤场煤堆还未进行苫盖。执法人员立即将案件调查情况报分局领导审批立案。 

  经案件集体审议,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处以罚款后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019年9月27日神池分局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神环责停〔2019〕001号)。 

  3、公示情况:2019年10月29日和11月6日,将案件查处情况在神池县市政噪声显示屏上进行了公示。 

  4、整改情况。2019年10月25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山西晋兴中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神池县长城梁煤站)堆场原煤已全部清运,处于停产整改状态。 

    

  附件:2019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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