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环法〔2019〕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岢岚西街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9L2205343XX  

  地址:岢岚县岚漪镇余家寺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利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5日对你厂现场检查、11月13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煤矸石破碎系统除尘设施闲置;2、煤矸石输送皮带走廊未采取密闭等措施,皮带输送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未建设封闭式储料棚,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厂区场地及道路未硬化;滚筛未封闭,未安装除尘设施,未采取湿法作业,生产过程中粉尘抛洒较多;原料开采区未采取湿法作业,开采过程中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3、煤矸石堆存场地未硬化,渗滤液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告〔2019〕32号、32-1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厂煤矸石破碎系统除尘设施闲置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整。 

  2、对你厂煤矸石输送皮带走廊未采取密闭等措施,皮带输送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未建设封闭式储料棚,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厂区场地及道路未硬化;滚筛未封闭,未安装除尘设施,未采取湿法作业,生产过程中粉尘抛洒较多;原料开采区未采取湿法作业,开采过程中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整。 

  3、对你厂煤矸石堆存场地未硬化,渗滤液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中心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岢岚分局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厂于2020年1月18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岢岚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8日   

    

  抄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岢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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