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6-01551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szfbgt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6〕18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是全面落实《忻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启始之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按照本行动计划提出的任务要求,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
2016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忻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启始之年。为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实施“1661”发展战略的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忻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四类水体年度目标为重点,分解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安全、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四大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机制体制创新,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统筹部署2016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顺利实施,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取得阶段性改善。
二、工作目标
我市黄河流域10个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60%;我市海河流域13个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6.92%。14个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三、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洗煤、印染、炼焦、电镀、有色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煤炭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制定并实施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电镀、有色金属、煤炭采选、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01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摸底调查;2016年底前,制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工作方案,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率先完成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开展钢铁、尿素、染整、制药等行业技术改造,并取得阶段性进展。(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开展钢铁、炼焦、化工、纺织染整等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作。推进煤矿矿井水排放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煤炭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开展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印染、制药、化工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逐步实现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2016年,县级及以上城市编制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明确近远期建设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城镇合流制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建设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稳步推进城市污水再生回用设施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明确近远期建设目标和任务,市本级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016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市政污泥堆放点排查和规范化改造工作,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工作,推进忻州市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建设。(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贯彻落实省农业厅关于施肥优化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部署和指导,根据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提高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6年,全市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50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开展养殖业粪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推进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完善,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水资源循环利用试点工程。(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完成忻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2016年年度目标。(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完成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任务。(市水利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编制并实施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市水利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的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执行有关规定,严控地下水超采。(市水利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2016年6月底前,完成对忻州市城区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摸底调查,制订并实施管网改造计划。(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忻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参与)
6、忻州市启动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忻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参与)
7、开展汾河流域生态需水试点研究工作,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全力配合山西“大水网”工程的实施。(市水利局负责,各相关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1、完成日供水1000m3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自2016年起,忻州市城区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辖区内的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市水务集团负责落实)
3、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排查和清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忻州市城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水务集团、忻府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5、加快忻州市城区供水方式的调整,启动坪上饮水工程供水。(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忻府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市水务集团负责落实)
6、配合省有关部门,开展黄河干流万家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相关县人民政府参与)
7、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开展滹沱河良好保护区及雷鸣寺泉、坪上泉、天桥泉等泉域重点保护区和重点水库等良好水体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实施重点规划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推进流域生态保护
1、配合省有关部门,完成山西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2、完成忻州市城市蓝线规划编制工作。(市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忻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参与)
3、2016年6月底前,原平市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实施整治计划。(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原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县(市、区),要制定达标方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编制实施滹沱河流域忻州段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等参与,相关县人民政府落实)
6、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研究工作,完善流域、污染控制区、污染控制单元三级防控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开展侵占河道、自然湿地空间项目排查工作。(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配合省有关部门开展汾河、滹沱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制定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配合省有关部门,完成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开展监测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牵头,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2、开展企业排水达标监督工作,强化污染物总量管理,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安排,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要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考核问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市政府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并出台忻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分流域、分区域对全市落实行动计划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公众对话沟通平台,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