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21-02543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商标代理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商标代理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
忻知产〔2021〕2号
各县(市、区)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摸清我市商标代理机构现状,加大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营造更加良好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按照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晋知产函〔2021〕11号)要求,我局将继续深入开展商标代理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
(一)继续加大对恶意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
依法打击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继续加强对代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的整治。对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要对其进行重点打击。根据国家局转办的涉嫌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以及不良影响转让的商标代理信息,要加强对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约谈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职责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各县(市、区)局应依法报请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持续整治非法从事商标代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条例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行为的,各县(市、区)局要对其进行依法查处。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存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行为的,要依法依职责快速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揽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的,也应从严从快查处。
(三)继续开展商标代理机构自查工作
各县(市、区)局要根据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转送的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加强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全面实施商标代理机构告知承诺制,在2020年“蓝天专项行动开展的基础上,对未开展自查和未作出信用承诺的商标代理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管,组织代理机构对照“蓝天”行动重点治理事项展开全面自查。对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督促做好备案撤销,发现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及时列入并上市局。
二、加强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局在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加强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工作。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主体资格、执业备案、年度报告、信息公示、执业行为、有关业务档案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及时公开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采取约谈等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建立代理机构重点关注名单,持续加强监管。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局要根据“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职责。要积极引导商标代理机构积极主动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守法意识,加大对规范经营代理机构的宣传推介,树立正面典型。请各县(市、区)局于11月25日前将当地的监管工作总结和自查情况原件及电子版一并报市局知识产权科。
联系电话:0350-8667656
邮 箱:xzsscjzbk@126.com
忻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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