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20〕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忻州市财政局 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