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20-03092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27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山西省人社厅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20〕91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山西省人社厅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划分参保企业类型、企业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不得突破有关规定自行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并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要求,做好当期征缴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的上解划拨工作,在完善和落实好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前期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大参保扩面和基金预算管理力度,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函〔2009〕184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社会保障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9〕61次)精神,对县(市、区)未完成收入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形成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总结工作,做好信息报送,重要情况及时反馈。
附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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