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9-00748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年03月05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9〕25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为扎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公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领会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8〕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把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要把改革工资决定机制同市政府关于国企国资系列改革部署结合起来,倒逼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真正推动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国有企业要利用董事会、职代会和职工大会进行传达学习,深入进行宣传发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切实增强谋改革、谋发展的精神动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属、县(市、区)属正常经营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进行改革;当前经营不正常的企业,待经营正常后,按照《实施意见》执行;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企业,参照《实施意见》执行。
(一)人社部门职责
1、认真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跟踪督导,掌握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推动各有关方面抓好落实,确保改革政策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2、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制定的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具体实施办法。
3、建立薪酬调查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提供信息指导和服务支持。
4、制定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5、负责汇总、整理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备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形成分析研究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职责
1、根据我市国有企业的实际现状,分类制定不同行业、不同功能定位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2、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指导所监管企业按照晋政发〔2018〕48号文件要求,认真领会“工资总额”内涵,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3、制定工资与效益联动具体办法并实施,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变动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分类确定工资与效益联动指标,联动指标一般设置1-2个,最多不超过4个。联动指标一旦确定,原则上3年内不得更换。
4、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完善财务制度,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
5、建立工资与效益联动计算办法,测算工资总额增减幅度,科学确定各类企业工资总额。
6、对经济效益下降,工资总额符合“少降”条件的企业,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少降”幅度。
7、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同时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8、建立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每年6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机构官网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三)国有企业职责
1、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制定的《实施意见》具体实施办法,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部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
2、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特殊情况下,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要求。
3、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4、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依据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一般情况下,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5、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企业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保留人才。非核心岗位的工资应逐步与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6、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合理评价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贡献,强化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7、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8、规范工资列支渠道。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工资提取及支出严格按照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9、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收入。
10、完善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监事会负责对工资分配的监督。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11、建立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每年6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官网或我市主流媒体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审核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制定的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具体实施办法,配合人社、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聘用第三方会计师、审计师机构的经费,应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2、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厂务公开的指导力度,作好职工的教育引导工作。
3、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部门要与人社、国资监管部门加强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对违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严肃追责问责。
三、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人社、财政、国资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在改革未完成前仍按照本企业原有工资制度执行。市政府督查室和13710督办平台要适时跟进,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时间节点完成改革任务。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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