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16-00974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标 题:忻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字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山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所属的市属企业及其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市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确定并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
第四条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下同)公务用车。企业应当根据规模、性质、特点、交通道路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职级等,合理配置公务用车并适当拉开公务用车配备档次,规范车辆运行管理,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提高公务用车效率,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在20万元以内。其他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在18万元以内。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车辆安全状况、尾气排放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行长、主任)。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企业负责人在本办法下发前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不符合本办法的配备标准,在更新前可以继续使用。但对严重超标且距报废年限较长的车辆,应当进行内部调剂或处置。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其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各级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为其负责人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应制定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按程序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企业应当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20平方米。
现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结合企业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避免办公用房资源浪费。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不得超标准维修改造。
第十二条企业要围绕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的提高、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对负责人开展必要的培训。
企业对其负责人的培训要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的规定,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国(境)外培训。
第十五条企业不得用公款为其负责人购买与工作无关的图书。已经购买的,作为企业公共阅览图书使用。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十六条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企业要根据其负责人商务和外事活动中的工作内容和接待对象,在控制标准内,分档确定宴请和赠送纪念品的标准。
其他公务接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应当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注意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
第二十条企业要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实施和报销程序,对其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企业处于亏损期间,其负责人年度招待费用总额不得增长。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入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提供发票及费用明细,并注明接待事由。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实施国际化经营需要,合理确定其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保障其负责人处理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境外经营管理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关人员随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国(境)外的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国(境)外旅游。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其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可采取年度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或发放通信补贴方式解决其负责人的通信费用支出。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其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等情况,履行企业内部预算审核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测机制,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科学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二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预算审核程序后,可以对预算予以调整,重新提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应当及时腾退办公用房,交回公务用车,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三十二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向各级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企业不得向各级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嫁其负责人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子企业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可以由子企业列支和报销,不得在本企业集团总部重复列支和报销。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监管责任。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按照忻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定期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十五条企业内部的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和综合考评内容,监事会监督检查内容,巡视组巡视内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以及厂务公开内容。
企业应当配合上级组织人事、监事会、巡视、审计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三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具体办法,指导监督所属国有企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市属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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