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自2020年 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由市人社局起草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43号)。 

  二、起草过程 

  按照文件精神和市领导的批示,我局在征求局属相关科室意见后形成了草拟稿,并于7月21日向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征求意见,二局对草拟稿均无意见。于7月22日起草发文请示报市人民政府。 

  三、主要内容及举措 

  此政策围绕做好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等工作,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1.延长政策实施期限。全市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全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确定政策执行标准。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在此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3.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免征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4.按规定做好落实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 

  5.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四、适用对象 

  此政策适用于全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参保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单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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