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批示精神,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忻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印发,为更好的理解和贯彻该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我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一直在全省名列前茅,《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我市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解决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备案不及时、履行程序不到位、越权发文等。既是经验的总结,也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指引。 

  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从年初就开始谋划,几易其稿,形成了《办法》草案,414日《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公布后,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又对草案进行了修改,通过13710平台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征求意见,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建言献策,市司法局根据意见征求情况对草案进一步完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七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规定了该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定义、制定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为起草与审核,规定了起草部门、表述形式、废止性条款、意见征求、合法性审核等内容。 

  第三章为决定与公布,规定了报送材料、三统一制度、文件公布、无效条款等内容。 

  第四章为备案审查,规定了备案原则、备案审查机构、备案材料、审查方式、审查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为实施后评估与清理,规定了文件有效期、评估主体、评估情形、清理程序等内容。 

  第六章为监督与法律责任,规定了标准化管理、备案审查衔接、制定机关责任等内容。 

  第七章为附则部分,规定了参照执行和施行日期。 

  本《办法》在执行省规章的基础上,对指导性措施进行了细化,如增加了实施后评估的有关内容,明确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标准,形成了规范性文件清理与监管常态化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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