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1月4日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20〕123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指导各县(市、区)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忻州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忻州市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见附件1。
2 指挥体系
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指挥部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忻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忻州支队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忻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忻州支队、国网忻州供电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市指挥部工作组
市指挥部设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1.1 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3.1.1.1黄色预警
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1.1.2橙色预警
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1.1.3红色预警
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1.2 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臭氧(O3)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分等级,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
3.1.3二氧化硫(SO2)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当预测或监测到各县(市、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150微克/立方米时,应采取应急管控措施。
3.2 监测预报
预报预警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每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分析,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当预测出现3日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确定预警等级。
3.3 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及以上发布。如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后,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预报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预警建议,立即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建议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预警区域、首要污染物、预警级别等内容。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建议出具预警意见,及时报市指挥部,经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
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上级部门通报的预警信息或重污染天气调度令,经履行响应程序,市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发布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3.4 预警调整
3.4.1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可升级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低于现预警级别,但未达到解除条件时,可降低预警级别。
3.4.2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上级部门通报的预警等级调整信息,经履行响应程序,市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发布预警等级调整要求。
3.5 预警解除
3.5.1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达到优良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
3.5.2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上级部门通报的预警解除信息,经履行响应程序,市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发布预警解除要求。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工作需要,对应预警分级,将市级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可越级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
当发布臭氧(O3)预警时,启动臭氧(O3)重污染应急响应。
当发布二氧化硫(SO2)预警时,启动二氧化硫(SO2)重污染应急响应。
4.3 分级响应措施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1.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应做好防护措施。
(2)建议学校和幼儿园尽量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应采取防护措施。
(3)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
(3)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列入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拆迁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裸露场地加密洒水降尘频次(非冰冻条件下,至少2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1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民生保障除外)。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建成区道路行驶,并实施绕行疏导。
②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同时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使用频次。
③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加大“禁煤区”“禁燃区”巡查力度,防止“禁煤区”散煤复烧。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建议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行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室外运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延期或停办露天户外大型活动。
(5)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延长工作时间。
4.3.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
(3)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30%以上。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列入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拆迁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裸露场地加密洒水降尘频次(非冰冻条件下,至少3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2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民生保障除外)。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建成区道路行驶。必要时采取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汽车)限行措施。
②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过境重型柴油货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
③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④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加大“禁煤区”“禁燃区”巡查力度,防止“禁煤区”散煤复烧。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建议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调整上课时间,停止室外活动或停课。
(3)提示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必要的户外出行建议佩戴防护措施,减少对身体健康的影响。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4.3.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
(3)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3.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40%以上。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列入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拆迁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裸露场地加密洒水降尘频次(非冰冻条件下,至少4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3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民生保障除外)。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建成区道路行驶。
②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过境重型柴油货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
③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汽车)实施限行。
④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⑤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加大公交运力保障,缩短间隔时间,延长运营时间,保障乘客免费乘坐。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加大“禁煤区”“禁燃区”巡查力度,防止“禁煤区”散煤复烧。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3.4 臭氧(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在严格执行夏季臭氧污染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焦化、钢铁、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家具制造、火电、水泥熟料、石灰窑、烧结砖瓦、加油站、汽修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工序点位采取加严管控措施实现减排。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上级部门发布的严于以下措施的指令时,从严执行。
(1)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涉VOCs企业:涉VOCs企业产生、排放VOCs工段在高温时段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因连续生产工艺无法错时生产的企业,在高温时段再降低5%以上生产负荷。
焦化企业:含VOCs的焦油、粗苯等原料和产品装卸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焦炉烟囱NOx排放浓度;对储罐罐体采取喷淋洒水降温措施。
火电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烟囱NOx排放浓度。
钢铁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烧结机头、球团NOx排放浓度。
化工企业:高温时段再降低5%生产负荷;预警期间,禁止涉VOCs管道、储罐清洗作业,并对涉VOCs储罐采取喷淋洒水降温措施,减少VOCs气体排放。
水泥熟料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NOx排放浓度。
石灰窑、烧结砖瓦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NOx排放浓度。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家具制造企业:每日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
(2)生活源污染减排措施
储油库、加油站:储油库和已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并备案的加油站,每日停止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未完成的延长4小时以上。
汽修企业:完成“活性炭+催化燃烧(分解)”工艺改造的,每日喷烤漆错时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未完成的禁止进行喷烤漆作业。
干洗店、印刷企业:每日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
市政施工:户外涂装、建筑外墙涂刷、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树木修剪等涉VOCs市政施工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建筑工地电焊作业在集中电焊区进行,并配套烟气收集措施,无法在室内进行的电焊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
餐饮单位:加大餐饮油烟检查力度,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禁止在划定区域外进行露天烧烤。
(3)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机动车:加大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路查路检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法拆除燃气车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等行为。禁止国四柴油渣土车进入市区规划区进行拉运作业。
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力度,禁止国三以下排放标准及未悬挂号牌、未编码登记、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
4.3.5二氧化硫(SO2)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二氧化硫(SO2)监测预测值、上级部门通报的预警信息或重污染天气调度令,制定并发布针对性应急响应具体措施。
4.4 信息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和核实各县(市、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响应等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4.5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外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级别、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等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4.6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对效果。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6.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4 预报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预报员。
6.5 信息联络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4日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20〕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2.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
单位职责
3.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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