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2月12日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7〕241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忻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5。 

  2 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市政府成立市较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 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武警忻州市支队副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广播电视台、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忻州军分区、武警忻州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国网忻州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忻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忻州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等详见附件2。市指挥部设立综合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共同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分局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2.3 现场指挥部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负责人与相关专家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负责人与相关专家组成。 

  3 风险防控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环境风险源信息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化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各部门之间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市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预警解除。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信息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3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5)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①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②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③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④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⑤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6)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 

  5.1.2 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与省生态环境厅、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5.1.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市级政府通报的建议。 

  5.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为主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当事件态势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三级、二级、一级三个响应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详见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1 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三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指挥部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视情况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5.3.2 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工作组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必要时,市指挥部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政府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5.3.3 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一级响应启动后,当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派出相关工作组时,市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判事态,在上级工作组的指挥下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决定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况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6)配合省生态环境厅或生态环境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8)必要时,市指挥部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5.4 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4.2 转移安置人员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5.4.3 医学救援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5.4.4 应急监测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经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5.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介,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发生跨市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向临市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5.4.7 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 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特征污染物质已降至事件前环境本底水平、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技术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6。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2月12日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7〕241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2. 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表 

  3. 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表 

  4. 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表 

  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表 

  6. 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表 

 

  相关解读: 

  《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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