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忻州市林业局印发的《忻州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忻林发〔2016〕59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及时应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全森林和草原生态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联动、属地管理、各负其责,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科学防治、多措并举,以人为本、科技创新、生态优先、绿色防治,快速反应、有效处置、联防联治、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忻州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4。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在忻州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成立忻州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忻州海关、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忻州林场、忻州军分区保障处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机构。

  指挥部是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主体。市级指挥部是应对管辖范围内较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主体,配合省指挥部处置管辖范围内特别重大、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县级指挥部是应对管辖范围内一般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主体,配合省、市指挥部处置管辖范围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2.2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灾害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灾害发生地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组、检疫封锁组、综合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各组的设立、组长单位及人员组成可根据灾害情况处置需要进行调整,还可吸收县级指挥部人员参加。各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体系

  根据我市的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在全市建立健全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加强监测、检疫、除害、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中心测报点、基层监测站点、管护站和护林员队伍应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适时监测,发现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情,尤其是发现病死树、高密度或大面积草原鼠和蝗虫活动及其他异常现象,及时调查、取样,安排专人监控,密切关注灾害的传播和扩散,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3.2 预警

  在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可能发生的趋势和造成的危害,视工作需要向相关单位发布警示通报。根据灾害的发展势态、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市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长或授权人批准,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灾害发生地、相关部门发布较大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种类、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发布。

  3.3 预防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灾害发生地的县指挥部要做好先期准备工作。

  未达到预警级别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由灾害发生地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做好常规性预防和防治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接报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预测预报(站)点是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树、高密度或大面积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情,以及疑似外来有害生物疫情、外迁型草原鼠虫灾害等其他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4.2 核查及报送

  灾害发生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接到灾情或疑似情况信息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灾害种类、发生面积、受害情况、报警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并迅速派专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核实鉴定。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无法鉴定的,送请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检验鉴定中心确认和鉴定。省级不能确认和鉴定的,送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经鉴定确认为松材线虫病等外来有害生物的,或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灾害发生地有关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告,有必要的应在2日内向相关邻市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3 先期处置

  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指挥部应立即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市指挥部。

  4.4 应急响应

  市级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三级、二级、一级3个相应等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按照灾害级别,启动相应市级响应。

  市级响应条件详见附件5。

  4.4.1 级应急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三级响应。市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加强对灾害发生地防治工作的指导,根据灾害处置需要调配防治药剂和器械用于灾害防治。指导、协调灾害发生地开展除治工作,相邻地开展统一的联防联治工作。密切关注灾情发生趋势,调查了解灾害发生地防治进展情况。组织在全范围内对发生的有害生物灾害种类开展专项调查,防范危害。

  4.4.2 二级应急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二级响应。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召开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调集应急储备物资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4.4.3 一级应急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一级响应,在做好二级响应工作基础上向省指挥部请求支援,根据省指挥部或省工作组指导意见开展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值守

  应急响应启动后,参与应急响应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4.6 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市指挥部在认定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开展应急防控。需要省或其他市提供援助的,报请市政府报省政府请求支援。

  4.7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收集、核实、汇总灾害发生情况和处置工作相关信息,统一公开向社会发布。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属于国家保密管理的外来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疫情,按程序报请国家林草局按规定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媒体公开。

  4.8 响应终止

  市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处置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在确认灾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宣布响应终止。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灾后处置

  市级响应终止后,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指挥部要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做好后续防治工作,保证除治质量。对发生区域及其周边地区进行经常性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防止检疫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扩散和再传播。

  5.2 评估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专家咨询组和有关人员对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过程、人员物资使用、损失、波及范围等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省林业和草原局报送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  

  6 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结合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药剂、器械及其他物资的储备工作。因应急处置需要,可实施救灾物资的就近调集使用,可使用、征用、调用本行政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房屋、场地等。被征用、调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在使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同时,市、县指挥部要配备必要的通迅设备和器材,确保启动响应时指挥及时、联络通畅。

  6.2 技术保障

  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灾情监测数据和有关影像资料,实时掌握灾情发生动态和发生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及时了解和掌握外来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的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控技术方案。

  6.3 队伍保障

  市、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要根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防控机构。同时加强人才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能够有效贯彻指挥部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灾情应急处置。

  6.4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筹集、下达工作。同时,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由各级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森林生态系统等构成危害或威胁的动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植物、荒漠植物、林下植物、花卉和其他林业植物,木(竹)材及其制品,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草原有害生物:指为害草原和牧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包括有害的啮齿类动物、昆虫、植物病原微生物、寄生性种子植物和杂草等。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或可能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草局或省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并按照专项预案管理要求,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及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忻州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2. 忻州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3. 忻州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 忻州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5. 忻州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条件

  相关解读:

  《忻州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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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P02022011040914751067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