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新修订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6〕12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130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高效应急响应机制,有序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减少危害后果,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纵横联动、快速响应。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极端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地震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严重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情况,按照《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执行,本预案作为配合预案执行。
2 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忻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市、区)两级指挥部及办公室组成。
2.1.1 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忻州银保监分局、忻州军分区、武警忻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影响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兼任。(市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
2.1.2 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主体。
2.1.3 其他
跨省界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救援工作,由省级指挥部指挥,并负责与相邻省份协调;跨设区的市界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市级指挥部指挥,省级指挥部予以协调;跨县(市、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县级指挥部指挥,设区的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
2.2 现场指挥部
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如事件影响程度达到应急响应级别,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要协调各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应急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工作组和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公安部门可先成立案(事)件调查组,开展案(事)件原因调查。(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风险防控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制度,明确各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公安部门:严格剧毒化学品、民爆物品的购买审批和备案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路面巡查及重点车辆管控,分析研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行驶,消除隐患风险。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道路巡检维护,健全各类道路安全附属设施,减少路面安全隐患;严格客、货运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押运人员的审核准入门槛,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危险化学品源头管理,开展应急培训、宣传,加强队伍应急处置能力训练。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查,避免存在问题的罐式集装箱、汽车罐车等“带病”出厂上路。
4 监测和预警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开展监测预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预警,及时推送相关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民警发现、群众发现、技术发现”为主的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化的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实现气象监测预警与公安交管应急处置互通融合,并通过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群众科学选择出行方式,提前进行车辆分流。
当发生雨、雪、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或道路结冰,严重影响到道路安全,气象部门已发布黄色以上预警;危害重要国省道、重点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洪水、地面塌陷等险情预计出现或已经出现,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已发布黄色以上预警;或公路运营单位在工作中发现上述隐患影响通行情况,各成员单位应互通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变化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开展分析研判,确定交通安全预警的发布和解除,加强所涉国、省道、景区道路等重要路段管控,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路面情况等,先行应急准备并报市指挥部。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接报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或交通运输部门接到报警或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后,应立即指派就近的公安交警或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根据事件性质及严重情况,按照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指挥部办公室。
5.2 先期处置
公安或交通运输部门在核实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后,应视情立即通知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公安部门立即控制肇事嫌疑人员和车辆,固定现场,收取痕迹物证,开展初步勘察,防止原始证据灭失;公安交警部门设置警戒标识,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防止事态扩大、二次事故等,严防次生灾害发生。距事发地最近的收费站要马上启用绿色通道,保障救援车辆、物资通行。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迅速调集装备、人员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减少和控制损害后果。突发事件达到响应条件,公安交警部门应立即通过公安机关报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同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达到响应条件,应按各自职责稳妥处置。
如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市指挥部指令或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要协调、调动有关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责成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所载货物的临时存放。如涉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市场监管部门要进行监测认定,提出应急措施和设备处置方案,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查处工作。涉及上述两种交通事故,气象部门要对现场周边风向、风速、雨量等进行气象监测和预报,生态环境部门要赶赴现场对事发地周边进行监测,划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区域并发出预警,开展相关先期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积极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短时间内无法确定严重程度的,现场指挥部按初步预判的级别启动响应,后期结合实际变更响应级别、应对措施等。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事发地应急能力时,要及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援助。
5.3 应急响应分级及响应程序
根据道路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的严重程度、伤亡人数和处置需要等,按照《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分级,市级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3个等级,分别对应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 三级响应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失联、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亡的;发生道路交通逃逸事故,造成3人以下失联、死亡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露、爆炸、燃烧,造成3人以下失联、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的,或可能造成一定环境污染的;出现灾害性天气或自然灾害,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甚至阻断交通,涉及3个以上相邻县或1个相邻设区市国省道的;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并通过视频调度、警用通信等技术手段掌握现场及周边道路通行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赶赴现场,向市指挥部报告,同时根据需要调派市级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参与工作。
5.3.2 二级响应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失联、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发生道路交通逃逸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失联、死亡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露、爆炸、燃烧,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失联、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亡的,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出现灾害性天气或自然灾害,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甚至阻断交通,涉及7个以上相邻县或2个相邻设区市国省道的;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整合力量,与市指挥部做好对接工作。市指挥部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由指挥长带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现场情况,调派救援、增援队伍力量,积极开展救治救助、现场勘查等工作,减少或减轻危害后果;迅速做好车辆、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必要时调动通信指挥车、无人机、直升机参与救援保障;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及时报送信息,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做好舆情引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5.3.3 一级响应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失联、死亡,或50人以上伤亡的;发生道路交通逃逸事故,造成5人以上失联、死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露、爆炸、燃烧,造成5人以上失联、死亡,或30人以上伤亡的,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出现灾害性天气或自然灾害,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甚至阻断交通,涉及全市范围或3个以上相邻设区市国省道的;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并通知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市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事发地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可利用各类信息平台进行事故灾情会商研判,作出决策部署,指导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同时,统一信息发布口径,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当部、省级工作组到达事发地指导工作时,市指挥部按照指导意见开展应急处置。
5.4 信息报送
信息报告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确认的伤亡人数、可能被困人员、涉事车辆、道路通行条件及运输货物等情况。涉及危险化学品要注明危险化学品名称、性质、形态、运载量、危害后果,是否发生泄漏、燃烧或者爆炸,可通过电话、传真、应急专用网络等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信息报送。
公安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报警,应立即通知路面巡逻民警赶赴现场处置,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并通报当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尤其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处置相关规定,迅速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到信息共享、按职责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情况,紧急事项可越级上报。
5.5 舆情管控与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应启动网络信息监测工作,全面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处置,预防和消除不实信息传播、舆情隐患产生。
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有重要变化应随时发布。涉密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6 涉嫌犯罪排查
事发地公安部门应成立案事件调查组,在应急处置中及时保护现场,发现、固定、提取现场痕迹、物证,进行现场调查访问、调取监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启用技侦手段分析研判,严格排查线索,第一时间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和涉嫌犯罪调查工作,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5.7 响应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由现场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告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各项工作。
6 总结评估
市、县两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处置情况、应急保障、协同作战等进行总结评估。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形成事故专项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总结经验教训,健全应急机制,夯实基础工作,完善应急预案。
7 后期处置
7.1 保险理赔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7.1.1 保险理赔
忻州银保监分局应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开展事故查勘、抢救费垫付、代位求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积极协调其他地市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机构对非我市的事故车辆开展垫付、理赔工作。
7.1.2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应通知相关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垫付的救助基金。赔偿义务人未根据侵权责任全额偿还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暂时保管有赔偿责任的肇事车辆。
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员5人以上、或伤亡人员达5人以上等社会影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时,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报告省级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省级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救助基金垫付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应监督医疗机构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各医疗机构在收治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时,应启动绿色通道,先行抢救伤员,抢救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依据,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7.2 应急救援资金
根据现场情况调动和使用“动中通”卫星通信指挥车、无人机、直升机开展的应急救援费用,由现场指挥部与事发地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协商,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保障。
7.3 司法救助
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力诉讼或者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和帮扶。
8 应急保障
8.1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相应纳入应急经费予以保障。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各种社会车辆、个人资产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8.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物资装备保障制度,加强各项应急物资储备,统筹市县两级仓储资源。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整合应急资源,加强抢险救援工程、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确保在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调拨使用,满足应急工作需求。
8.3 基础设施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识,加强应急避险设施建设,规范和保障隧道内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暂存和卸载备选点,消除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车辆临时存放困难和隐患。
8.4 数据共享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络人制度,及时更新手机、办公、应急电话号码,确保部门间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应急管理类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切实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对预案的可操作性进行检验和评估,并根据预案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变化,适时组织预案修订。
9.2 说明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6〕12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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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忻政办发【2021】59号附件1.docx
2、忻政办发【2021】59号附件2、3、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