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采取以治理环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为主、直接杀灭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设备等提供政策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把各类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和治理孳生场所活动。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级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培训,切实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把开展公共环境和重点区域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废品收购站)、二手车市场等场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对城乡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便民市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市政管、井、缆线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水利部门负责水库和协助配合对城乡河流、湖泊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对辖区0—5公里公路、铁路沿线两侧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文化旅游部门对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除“四害”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抓好农村和农田灭鼠工作,开展集中统一消杀活动,完善防制设施。
发改部门负责对粮库等重点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农业局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整治工作,并对在病媒生物监督管理工作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同级爱卫办的组织协调下,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案,建立病媒生物专(兼)职消杀指导队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预警网络,为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全市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灭鼠活动,夏、秋两季组织开展灭蚊、灭蝇、灭蟑活动。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和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规定积极参加群众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并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医疗机构、学校、景区景点、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粮库、建筑施工单位、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废品收购站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二)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责任人;
(三)定期检查,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和“四害”密度。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严重超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