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忻州市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忻办字〔2018〕57号)《忻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暂行办法》(忻市发〔2018〕27号)和有关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合法必须管违法”,“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条件谁负责”,“行业部门直接监管、应急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政府确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忻州市有关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还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健全监管机构,明确监管任务,强化保障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忻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二)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发展重大问题,包括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安全投入、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五个全覆盖”: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向同级组织和纪检监察相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
(六)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完善应急预案,充实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七)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对问题整改措施跟踪到位、落实到位,坚决杜绝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领域甚至同一企业类似事故反复发生。
(八)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九)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安排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章 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 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安委会常务副主任,负责市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每半年组织对各级政府、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情况纳入全年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奖惩。
(四)完成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办”)为市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安排,负责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
(七)拟定市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议题。
(八)承办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协调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总体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条 市直有关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市政府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和综合监管,主要负责拟订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所管行业(专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负有行业(专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专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同步奖惩,并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四)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逐项对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坚决不予批准或验收通过。
(五)负有其它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从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并承担其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职能的部门要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人、财、装备支持和信息、科技保障。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1、负责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3、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仓储、销售环节)和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规模以上商贸行业的安全监管,规模以下的商贸行业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安全监管。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工作。负责全市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管。
4、负责制定、发布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5、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组织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7、依法组织指导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8、统筹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9、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10、依法组织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1、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并统一调度。
12、负责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3、负责全市注册安全工程师省级培训资格审核和已取得注册资格继续进行教育培训的指导协调工作。
14、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
15、承担市政府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2、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等有关规定,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时,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报告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并对国家、省、市审批后的重点建设项目能移交有关对口主管部门的要及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3、负责全市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和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国家和省、市投资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
5、承担市级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6、负责全市辖区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没有对口主管部门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和有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7、负责全市战略物资和应急储备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8、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9、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0、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1、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2、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3、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由学校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和户外活动的预案审核和监管工作。
2、指导所属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参与商业活动或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检查将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行为。
3、负责校车的有关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所管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并协调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校车安全。
4、指导督促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加强教学场所及其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住建、城市管理部门对所属院校建筑工程、燃气设备、供水、供热等相关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5、指导督促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加强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所属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公共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督促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当地供电部门对所属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电力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7、指导督促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对所属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8、指导督促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加强师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协调配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非寄宿制500人以下和寄宿制50张床位以下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含托儿所)的日常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查。
9、负责各类院校实(试)验室的安全监管,切实加强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当地公安、生态、市场部门对其使用管理实(试)验品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0、指导督促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本行业领域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
12、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3、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14、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5、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6、指导督促所管企事业单位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四)市科学技术局
1、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成熟适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3、负责所属科研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所属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建设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
5、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市大数据应用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通信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定全市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及装备要按照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并监督落实。
2、负责所管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不含煤炭类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批和申报工作。实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信息与应急管理部门共享机制,在受理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
3、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4、负责指导全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化产业园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承担忻州市供销总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
6、负责淘汰职责范围内的落后产能工艺;负责职责范围内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7、指导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属地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宣传并检查落实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有关规定,分析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无人看守铁路行车安全。
8、负责全市通信(含联通、移动、电信等)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通信运营企业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确保通信安全。
9、负责职责范围内市属国有企业各类资产的安全监管,认真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管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在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时,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10、负责对所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落实“三同时”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11、承担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2、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3、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14、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5、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6、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7、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8、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气象预报预警提供通讯信息保障。
19、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六)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销毁、爆破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等环节实施安全监控。同时负责有关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储存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流向等环节实行严格监控;并负责对购买剧毒化学品实施行政许可证核发工作。
3、负责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4、依法查处侦查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涉嫌犯罪等刑事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应急救援;并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派出所加强对所在地“九小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对公安派出所所辖范围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6、负责戒毒、拘留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出据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依法对涉及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8、依据国家、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拟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9、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10、负责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和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紧急情况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应急管制。
11、负责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和监控其道路运输安全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
12、负责全市车辆技术性能检测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管单位严格实施机动车辆登记和驾驶证申领及考试工作,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2、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管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13、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审批意见,并按规定发放或者收回校车标牌;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许可内容的签注;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道路行驶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违规行为。
14、负责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事前、事后路段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防范建议,通报相关部门,并在每月3日前向市政府安委办报送上月道路交通事故报表。
15、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6、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7、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18、指导督促所属交警、民爆部门切实加强对危险重点路段、人员密集场所及爆破作业岗位等进行安全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9、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七)市民政局
1、负责社会福利场所、公共福利场所、福利彩票销售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本行业领域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
4、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5、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7、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8、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9、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八)市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组织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全市司法鉴定、司法仲裁和司法考试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5、协调市直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调查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认定及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培训工作。
6、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7、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9、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市财政局
1、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规定,根据财政收入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年度安全考核奖励、举报奖励等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下拨上级安全专项资金,指导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3、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5、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技工学校及有关培训鉴定机构职业教育内容和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合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用工合同,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卫生安全、职业病防护等事项专项合同;负责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高温津贴等有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督办企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4、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及时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指导有关部门完成工伤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和受灾人员就业工作。
5、负责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安全管理。
6、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8、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十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
1、负责非法勘查开采行为排查和整治工作(无证开采、越界采矿勘查、以探代采);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所管行业存在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下达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处罚决定,必要时可提请以市政府安委办名义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履行强制性行政处罚决定;对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而拒不整改和当地政府按照政策实施关闭的矿山、矿井,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证,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开采勘查秩序。
2、负责对已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及政策性关闭移交矿井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关闭矿山、矿井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非法建设尾矿库占地行为。
4、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5、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并负责监督落实。
6、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以地质灾害治理为由的违法采矿行为。
7、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全市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8、负责地质测绘和勘探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9、在市本级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设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高危行业类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规划方案审查时,需就安全条件、职业卫生等方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
10、负责市本级规划区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各类广告牌匾、雕塑的方案审查、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11、指导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勘察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违章建筑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3、指导督促有关县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限制高度和其他限制要求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依法拆除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14、承担各类草原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15、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森林、草原、湿地防火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及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林业部门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16、监督管理全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含食用林产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7、指导监督全市木材经营、木材加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8、负责与民航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农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指导监督飞行播草的安全管理。
19、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0、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1、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22、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23、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24、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25、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辐射安全、放射性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辐(放)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民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民用放射源管制及其安全设备的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依法进行审核、备案、验收,并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组织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追踪、筛选和公布重点管控的化学品名录,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配合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4、负责监督当地政府及农业部门查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所产生的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行为;负责协助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负责环境检测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7、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8、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10、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1、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负责在本市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埠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资质证件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建系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
2、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负责投标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管理工作;监督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的持证情况,并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负责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核发工作。
4、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发布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拟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市场准入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全市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中的安全管理,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6、承担指导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在组织建筑工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7、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及其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协调配合教育部门抓好对学校、幼儿园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8、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安全监管责任。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督促所属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筑安全的监督检查。
9、负责由开发商建设的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其他由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由单位监管,原单位已经撤销或兼并重组的由接收单位或归口单位管理,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对各住宅小区进行行业管理。
10、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
11、负责指导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12、负责审核建设单位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中安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13、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4、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15、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6、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7、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8、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9、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在参与拟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过程中,将安全作为首要因素,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2、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城市节水、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制定市本级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年度维护计划和运营、维护、管理、考核工作。承接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4、负责城市公园内的游乐场以及租用公园场地开展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游乐场和农村游乐设施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
5、督查指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的审核申报工作,并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审批发放经营许可和有关资质证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落实市本级城镇燃气设施(含人工煤气生产厂煤气输配设施部分、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
6、负责城市建成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便民市场的安全监管工作(乡镇村的便民市场由批准单位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
7、协调配合教育部门抓好对学校、幼儿园供热供气等生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8、负责紧急状态下城市防汛等防灾、减灾工作。
9、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0、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11、负责本部门(行业)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2、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3、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4、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5、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市所管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乡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含出租车)、汽车客货运站、船舶运营、车辆维修、汽车租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所管行业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所管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件进行审核及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对行驶在县乡道路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有关意见,行驶在城区和国、省道的校车由住建和公路部门提出许可意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4、负责三类以上班线客运、旅游客运企业(县内旅游企业除外)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资格考核认定,指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动态监控。
5、指导监督辖区内县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指导监督所管公路养护工作,监督管理县乡公路危桥、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地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负责客、货运输车辆和船舶源头治超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营行为。
7、负责全市渔船检验的安全监管。
8、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
9、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0、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11、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2、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3、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4、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5、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市水利局
1、在拟定全市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等过程中,要将安全作为首要因素,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2、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对未履行“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3、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管水库、水电站大坝、河道岸线、水利设施、淤地坝、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水利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辖区内河道及堤防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河道内违章建筑、违法采砂等影响行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5、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强化管理责职,对穿越或靠近水利工程的燃气管道等危险管线要清楚情况,观察险情,随时和管线管理单位保持联系,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6、负责水利行业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7、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灾害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8、指导监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对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河道堤防、集中供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其重大安全风险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9、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0、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11、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2、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3、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4、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5、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十七)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与民航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农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指导监督喷洒农药环节的安全管理。
4、负责全市畜牧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种畜禽养殖、兽医、兽药、兽医医疗器械、动物防疫和畜禽屠宰加工、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许可检验及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5、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和生鲜乳收购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6、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农业工程、附属工程、农业设施建设和农用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能源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用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渔业渔政安全管理工作。
9、承担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农机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所管单位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农机作业安全。
10、负责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各类农机的牌证核发管理,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农机管理和技术检验落实情况。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员的证件核发、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配合交警、交通、教育等部门严厉查处农机违法载客等非法行为。
11、负责农机维修网点和农机跨区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12、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3、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14、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5、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6、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7、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8、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十八)市商务局(市促进外来投资局)
1、在拟定全市贸易发展规划,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等过程中,将安全作为首要因素,确保相关产业发展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
2、从商贸行业管理上,承担指导行业安全监管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业)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特殊流通行业及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网点布局工作,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和服务业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行为。
5、负责全市招商引资、促进外来投资对接洽谈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企业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企业进行安全监管。
7、督促检查全市口岸相关安全配套设施的建设。承担口岸检查检验、服务保障等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8、在拟定全市开发区(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过程中,将安全作为首要因素,确保相关产业发展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对引进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
9、负责进出口贸易流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贸易进口单位严格进口产品法律法规程序,督促对外贸易流通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和驻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1、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2、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13、负责本部门(行业)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4、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5、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6、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7、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1、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政审批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业企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3、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等有关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5、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类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企业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6、负责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规划开发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
7、负责拟订旅游A级景区景点、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及旅行社、旅游车辆(不含旅游客运企业)、旅游设施和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星级宾馆的安全监督管理。
8、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9、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10、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1、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2、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3、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4、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医疗、康复、疗养、医疗服务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体检机构和采供血等机构切实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物品、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卫生安全标准,指导督促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严密防范传染等各种灾病发生。
3、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职责范围内医疗、计生服务、职业卫生检查、采供血、体检等机构(含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6、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7、加强职业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事前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负责对辖区内丙级职业卫生检测检验资质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涉及职业病危害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8、组织召开职业病卫生局际联席会议,并按照会议议定事项进行监督和落实。
9、指导督促本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0、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1、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2、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13、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4、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5、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法规及防范知识列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用饮食供应站、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安全监管。
3、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安康杯”知识竞赛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安全体验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退役军人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防范事故能力。
5、负责烈士陵园、军人公墓等纪念建筑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二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2、依法对各类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有关安全生产审批前置要件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否则不予登记注册;依法对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查处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已经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确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6、指导督促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生产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许可的企业。
7、建立信息公示和归集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信用评定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黑名单”等制度,实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守信企业进行联合激励。
8、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9、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业务工作;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非法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进出口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0、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1、负责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危险化学品、食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矿用安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
12、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进出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13、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含食品添加剂、保健品、酒类饮品、食用饮品、食用农产品)、药品(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建立落实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
14、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依职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上市后风险管理和处置工作。
15、指导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并严厉打击查处所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对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及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6、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17、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市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工作。负责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18、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19、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0、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公益广告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21、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22、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23、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24、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25、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市体育局
1、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等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3、负责指导监督各类体育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负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航空模型等升空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机场管理部门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航空模型飞行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5、负责承建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承建工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
6、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7、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并按规定实施。
9、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0、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1、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2、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四)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
1、负责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体系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简化线上线下安全监管政务服务流程,组织推动有关部门安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化。
2、负责承办、转办和督办行政审批中涉及安全监管审批事项的投诉举报。
3、负责制定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标准体系,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和机构。负责对进入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4、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二十五)市能源局
1、负责全市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从煤炭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全市能源(煤炭等能源产品)经营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
2、负责全市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
3、承担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和能源行业节能降耗及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监管职责。
4、承担全市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5、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含分输站,不含门站)建设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6、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7、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8、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专项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9、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0、负责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相关较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1、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3、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工作,并负责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人防工程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应急安全可靠。
3、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5、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6、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7、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七)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1、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扶贫工作的规划和要求,协调推进各类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工作。
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八)市气象局
1、负责全市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及时发布预警。负责对突发灾害地区适时发布天气预报。
2、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全市防雷减灾工作。负责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民用爆炸物品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大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并对防雷安全实施监管。
3、负责对全市各气象观测站、点的安全监管。
4、负责对全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实施监管。
5、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各项工作的安全监管。
6、负责全市防雷减灾技术培训及所管行业企业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
7、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8、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9、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0、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1、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2、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九)忻州公路分局
1、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公路治超、养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路段的安全标示设立。
3、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施工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6、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三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1、负责供销系统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3、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4、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三十一)共青团忻州市委员会
1、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法规及防范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模范岗位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干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防范事故能力。
4、负责本系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十二)市妇女联合会
1、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法规及防范知识列入妇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妇女儿童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防范事故能力,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做好对忻州市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市幼儿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4、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十三)市总工会
1、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研究制定。
2、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3、参加生产性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审查验收。
4、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5、监督和协助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指导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活动。
7、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表彰。
8、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三十四)市消防救援支队
1、负责实施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消防安全规划、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2、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消防教育及培训工作。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督促指导企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并监督整改到位。
5、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件)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并对全市消防安全和火灾事故进行定期统计与分析。每月3日前向市政府安委办报送上月消防安全事故报表。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主体单位健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7、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8、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9、对消防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三十五)忻州银保监分局
1、指导监督所监管的银行、保险行业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以及抵质押物存放场所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2、督促保险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宣传引导鼓励企业积极交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指导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计划。
5、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6、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十六)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1、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2、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全市煤矿安全实施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3、负责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和上报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按照权限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负责矿井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察工作,并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指导煤矿安全生产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安全风险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察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统计和发布煤矿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协调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依法对煤矿实施设备、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等实施安全监察。
6、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
(三十七)国网忻州供电公司
1、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落实电网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和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3、组织本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要落实整改经费和整改责任并监督整改到位。
4、根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书面通知对非法行为场所果断实施断电,并监督其拆除供电设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企业,要按照市政府安委办停电通知要求严格实施停电,直至整改销号,接到市政府安委办恢复供电通知后方可供电。
5、负责本单位安全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6、负责对所属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7、指导督促所属供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
8、负责抢险救灾期间的紧急供电保障。
9、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0、负责本单位安全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电网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11、指导督促本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报送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12、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3、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十八)市民航机场管理局
1、负责全市通用航空事务的统筹、管理、指导和协调等工作,在研究制定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忻州市民航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将安全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2、负责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布安全通报和指令。负责全市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属地安全监管。
3、对所管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所管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工作。
4、负责全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配合、参与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民航机场安全生产事故。
5、负责对所管航油企业和航油运输、航油加注过程的监督管理。
6、监督指导所管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等工作;审查所管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机、炸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7、对辖区空域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
8、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
9、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10、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11、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12、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十九)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邮政运营业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督促、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5、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监管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6、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四个清单”(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四个清单”须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查。
7、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8、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9、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市政府安委会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巡查情况,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市政府安委办对市直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政府、部门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对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全市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符合否决条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明确的职责落实好安全监管责任。对尚未进行明确的安全监管职责,要按照本单位“三定”规定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和行业领域实际,细化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