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忻州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深入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以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促规范、促服务、促廉洁,推动“六稳”“六保”、转型发展、三大攻坚战落地落实。
(一)主动公开情况
忻州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忻州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指导全市开展工作。全年全市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各类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84000余条,市政府官网公开重点领域信息4676条,政务动态信息更新3086条,发布政策解读信息830条,解读回应公众热点或重大舆情5条,公开国办文件111个、省政府文件153个、市政府和市政府办文件154个,总访问量达3484067次。为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市政府办公室主办了《忻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各界免费发放,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公报》专栏,供群众查阅。全年,编辑刊发《政府公报》12期,刊载主动公开文件(忻政发、忻政办发)123个。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0年,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修订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按照登记、受理、补正、征求意见、提出办理意见、作出决定、报批、送达(回复)等步骤,不断完善依申请公开流程。全年全市共受理依申请公开614件,予以公开591件,部分公开13件,涉及拆迁补偿、减税减费、智慧城市建设、大气污染经费支出、财政预算等各个方面。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市政府及时调整了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充实了工作机构,不断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坚决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着力保障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时效性。一是制定了并下发了《拟发文件属性管理意见表》,要求文件起草单位或部门必须明确拟发文件的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二是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忻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方案》,选取了示范区、示范点,通过示范引领,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深入开展。到2020年12月20日,全市14个县(市、区)及所属乡镇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化目录全部制定完成,并上网公布。三是印发了《忻州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围绕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进一步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切实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制度化水平。
(四)平台建设情况
一是集约化网站建设稳步推进。到年底,全市52家政府网站(包括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管委会网站17家,市直部门网站35家),除市公安局网站与省公安厅网站集约外,其余网站都与市政府网站集约同一平台。
二是IPV6改造任务全面完成。2020年11月底,市政府
主站和市直部门网站都已支持访问,IPV6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三是政府网站安全运行。全面落实网站技术平台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平台账号、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接口安全、代码调整安全。目前,市政府网站已完成三级等保测评,全年未因安全问题被省委网信办或省公安厅约谈或通报。
四是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监管有序。市政府信息中心每月针对网站打开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互动交流和答复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国办、省政府办公厅及本市通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要求各网站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网站内容进行更新,并要常态化重视网站日常管理维护和内容保障工作,确保全市政府网站全面达标。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形成政务公开工作常态化考核机制。市政府印发《忻州市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对全市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全方位的考核考评,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作用,建立常态化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明奖惩,形成工作导向。
二是形成网站日常检查监测机制。全年累计安全检查、安全评估12次,且全部合格,做到专人维护、定期检查,确保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三是形成群众监督机制。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板块,接受群众监督;在互动交流栏目中设立“征集调查”板块,倾听群众意见。全年收到网民意见143条,吸收借鉴64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300
|
284 |
595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339 |
0 |
21815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265 |
0 |
13387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2943
|
0 |
1392 |
行政强制 |
109 |
0 |
91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49 |
+4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1172 |
27326.00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18 | 371 | 16 | 0 | 9 | 0 | 614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99 | 371 | 16 | 5 | 591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13 | 13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1 | 3 | 4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5 | 1 | 6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
(七)总计 | 218 | 371 | 16 | 9 | 614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2 |
1 |
0 |
0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深度不够。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通过制订标准化基本目录推进了公开内容的规范和细化,但公开时效性不强、深度不够等问题,在各领域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难。按照《要点》,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点,但历来基层政府的公开意识不强,公开信息滞后、单一,尤其是村级政务公开与真正畅通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还有较大距离。
三是公开工作队伍能力建设不够。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加体现了法制的概念,这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和人员队伍建形成新挑战,亟待在专业化、理论化、法制化方面有全面的提升。
下一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开制度体系。研究制订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内部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用法制的思想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上新台阶。要大力推进公开信息化建设。加大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核心的公开集约化平台体系建设,整合信息公开平台资源,健全信息发布更新机制,利用好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有效提升信息搜索等智能化水平,让社会公众能更加便捷获取政府信息。要着力加强公开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必要的经费、设备等工作条件。推动将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切实提高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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