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城乡低保、特困

  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2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2411日起,提高全市城市低保标准20/·月,同时联动提高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26/·月,对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作调整。现将2024年度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月)

  忻府区646元、定襄县588元、原平市611元、五台县578元、代县578元、繁峙县578元、河曲县578元、保德县578元、宁武县573元、静乐县573元、偏关县573元、神池县573元、五寨县573元、岢岚县573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年)

  忻府区5858元、定襄县5858元、原平市5858元、五台县5738元、代县5738元、繁峙县5738元、河曲县5738元、保德县5738元、宁武县5678元、静乐县5678元、偏关县5678元、神池县5678元、五寨县5678元、岢岚县5678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年)

  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9035/·年,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7465/·年;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680/·年,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9110/·年。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参照五台县标准执行。

  三、 经费来源

  此次提标所需资金从中央、省级和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解决。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25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2024 年度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忻政办发〔2024〕27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