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231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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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