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主题分类: 文物
- 索 引 号: 000014347/2024-00853
-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09日
- 发文机关: 忻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忻政发〔2024〕4号
- 标 题: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废止日期:
- 是否有效: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忻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9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
忻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工作要求的重要行动;是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支撑;是进一步深化对文物的认识,确认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量的重要举措;是坚决落实保护第一要求,系统性加大文物保护力度的重要践行;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
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三普”)中,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4909处,约占全省总量的9.11%,排名全省第七位。
通过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分布状况、价值特征、保存现状等基本信息,依法将更多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纳入法定保护清单,不断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持续为推进文旅融合、实现转型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方式,充分衔接已有工作成果,有效借鉴以往经验做法,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推进文旅融合、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目标。建立忻州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忻州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三、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忻州市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为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为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为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为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为3个细分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管理机构等情况。
四、主要任务
(一)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一是做好信息归集。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二是开展实地复核。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参考“三普”登记信息,对“三普”所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并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二)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一是开展实地调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省文物局提供的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和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统筹用好已有工作基础与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二是扩大调查范围。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
(三)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公布机制。一是开展补充认定。对于完成“三普”复查但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补充认定工作;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二是进行登记公布。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做好消失核查。对于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但确认消失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向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四)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公布体系。一是分级建立目录。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公布体系。二是主动公布目录。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文物安全,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三是及时定级保护。普查结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分批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分级负责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围绕普查形成的数据,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展览展示成果等。
(六)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对接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四普数据以文物资源矢量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时更新,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七)在普查实践中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市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应充分发挥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县级人民政府应建强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
(八)营造普查浓厚社会氛围。一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二要加强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三要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五、技术路线
(一)熟练应用普查系统。市、县下载、安装由国家统一提供的普查系统软件,认真研究相关功能设置,参照系统中预先设置的“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新发现清单和相关行业名录信息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信息等进行复核、调查,并如实填报。
(二)全面掌握普查标准。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普查队员认真学习国家普查办统一制定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工作,做好普查数据填报和成果汇总工作。
(三)扎实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四)逐级审核上报数据。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普查办进行二次审核。市级普查办审核无误后再上报省级普查办进行三次审核。省级普查办审核确认后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终审。
(五)抽样检查普查成果。结合统计抽样调查的理论和方法,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抽查各县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六、成果应用
(一)目录成果。建立全市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市、县两级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二)图件成果。生成市、县两级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区域图;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分类构建文物时空知识图谱。
(三)基础数据。形成全市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形成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编制忻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强化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信息,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六)展览展示。举办忻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展,解读普查意义、展示普查过程、宣传普查成果等。
上述普查成果经省级普查办和国家普查办批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架构。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一是成立市级普查领导小组。成立忻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如有人事变动,职务继任者自动成为领导小组成员。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市文物局做好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市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普查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城市古树名木、城市以外古树名木认定方面的事项,负责提供古树名木数据底图。市文物局建立文物资源数据库后对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更新国土规划“一张图”信息,其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存储、数据库建设方面的事项;市统计局负责指导涉及普查数据统计分析方面的事项。
忻州军分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物普查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本方案印发一个月内将各自领域自2021年以来开展的各项调查、调研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现的符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的不可移动文物以清单形式报送市文物局。清单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权属、年代、使用情况、保存现状。
二是以县为主组建普查队伍。本次普查采取县级自行组队为主,省、市级协助支援为辅的模式进行。
市级组建2支普查指导队伍。代县、繁峙县、定襄县、五台县、原平市组建2支普查队伍,其余各县组建1支普查队伍,每支普查队伍不少于5名普查队员的标准灵活组队,确保普查任务圆满完成。
市、县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县政府在组建普查机构方面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文物局协助组建,相关费用从县普查经费中列支保障。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行政管理区,由所在地县级普查机构统筹协调普查实施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
(二)阶段安排。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文物名录、编制实施方案、建立普查机构队伍、安装系统软件、掌握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启动调查、强化专家指导等。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市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检查,及时解决普查队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市县两级召开总结会议。
八、质量管理
(一)实施质量分级管理。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质量管理,组织全市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二)加强质量过程管控。市、县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要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本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对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是否按要求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工作。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明确保护管理规定。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市、县级普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列入或追加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市、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人员支出、设备购置、交通保障、检查推进、数据整理、专家咨询、劳务补助、成果整理等方面。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普查外业调查期间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县级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建立市、县级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发布普查工作进展和普查工作成果。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市、县两级普查领导小组自本方案印发后起,每月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普查工作进展,县级报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政策规定等,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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