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
- 索 引 号: 000014347/2023-09280
-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4日
- 发文机关: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23〕6号
- 标 题: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和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废止日期:
- 是否有效: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和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忻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促进市县两级政府分工协作、有序运转、有效履职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两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忻州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省级组织开展实施的自然资源专项调查、自然资源监测,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分析评价,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节点建设与运行维护,基础测绘(含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更新及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利用等)成果管理,市级地图审核行政许可,地图市场监管,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事项,测绘基准建设维护与服务、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自主实施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分析评价,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县级节点建设与运行维护,基础测绘(含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更新及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利用等)成果管理,县级地图市场监管,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对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研发,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对县级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研发,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市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市级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等级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市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市级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将省政府委托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县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县级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等级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县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县级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市域内跨区域的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市城区范围划定和城市体检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城区范围划定和城市体检评估等事项,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受全省性、全市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级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级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未纳入国家生态保护修复范围,但对区域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等),属全市范围或跨县域的,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属县域范围内的,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市级重点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矿山建设,市县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全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市级组织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活动,市级地理信息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监管,市级矿业权许可审批、矿业权出让、登记、储量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组织的耕地和永久农田保护监管,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活动,地理信息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矿业权许可审批、矿业权出让、登记、矿业权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省级自然保护地及国有林场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重点区域的防火和有害生物等防灾减灾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测绘应急保障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测绘应急保障建设,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排查除险、群测群防员补助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自然保护地、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市级公益性地图定期更新,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市自然资源局直接管辖和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公益性地图定期更新,研究制定县级自然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管辖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外,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提高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强化支出责任。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履行支出责任,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预算,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忻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0号)精神,推动忻州市生态环境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两级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建设美丽忻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将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县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方案编制,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重点排污单位市级自动监控能力建设及运行维护,市级负责承担的各类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及质控管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运行维护及基础保障,市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较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市级负责承担落实的国家、省级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或任务,监测事权上划至市级的环境监测工作,市级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市级辐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辐射环境执法监测,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和预警监测,市级重大辐射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夏季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秋冬季大气污染、太忻经济一体化、黄河(汾河)流域、海河流域环境污染联防控检查,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本区域内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察及整改,用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环境和改善民生的非试点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地表水、环境空气、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政府安排的环境执法检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试点县用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环境和改善民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地表水、环境空气、污染源、县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任务来源、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在具体工作安排中将市县财政事权予以明确。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技术评估)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属于市级管理权限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危险废弃物许可管理,市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全市碳排放权交易基础能力建设,市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全市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培训,“全国低碳日”宣传,全市低碳试点建设及近零碳排放区示范事项,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市政府审批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保护,全市移动源环境管理相关工作、能力建设,全市机动车环境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全市辐射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技术评估)及事中事后监管,县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属于县级管理权限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县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危险废弃物许可管理,县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县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县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全国低碳日”宣传,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县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规章制度、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域其他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的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市外事领域相关规定执行。省直管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按照省财政厅工作相关要求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