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索 引 号: 000014347/2022-06318
-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01日
- 发文机关: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22〕40号
- 标 题: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三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 废止日期:
- 是否有效: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三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忻州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三十六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三十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城市能级,增强城市承载力和吸引力
(一)提升城市品质,优化城市布局。全力构建“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坚持高标准定位、高水平谋划、高质量发展,推动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强势起步,顺应群众期盼,增进民生福祉,打造人民高品质生活空间。着力推进太忻启动区、牧马河片区、云中河片区、古城片区、龙岗片区、康养片区等片区建设,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开发建设时序,完善现行老旧小区功能,新建学校和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打造住宅服务半径300米内有幼儿园、游园,服务半径500米内有小学、社区公园,服务半径1000米有中学的城市生活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优化市场供应,推出一批优质住宅用地
(二)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征收、土地储备状况等,合理编制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年度住宅用地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供地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商品房库存动态确定新增供应量,有序释放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调整土地出让保证金条件。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竞买保证金可按不低于底价的20%确定。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余款及相关税费按合同约定缴纳完成后及时供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提高存量住宅利用效率。加强住宅用地合同履约监管,持续推进“批而未用”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列明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督办清单,进一步消化和盘活存量住宅土地。对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闲置一年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闲置的,市自然资源局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抓紧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尽快开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已批未建项目指标调整。对已批未建的商品房项目,在不超过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就商住比例、户型结构、房屋套数等提出调整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审查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变更工程规划方案,不再提交市规委会研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作相应变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
(六)减轻公租房配建压力。在文件发布之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项目配建的公租房,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配建面积80%的公租房可由企业自行销售,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余20%无偿交付政府(无偿配建的除外)。企业也可按配建面积、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交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
(七)提高车位利用率。积极推进住宅小区配套地下车位销售,积极探索开展办理车位不动产登记业务(人防车位除外)。鼓励开发企业和物业企业采取优惠促销、租售并举等方式,提高停车位利用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原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对经营性地下空间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时,可将地上建设规模余量转用至地下建设规模,不再收缴土地出让金和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
(九)增加高品质住房供应。按照控高度、降密度、降容积率,建设装配式结构、近零能耗、高星级绿色建筑和符合完整居住社区标准的改善型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积极倡导发展绿色低碳住宅。2022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住宅保证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2022年1月1日后,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开工的项目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楼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四种水平构件。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项目预制构件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对因实施遮阳、太阳能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计算,覆土符合标准的屋顶绿化,其绿化面积的20%可计入该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商砼企业在提供商砼的同时,鼓励生产商砼部件、构件,着力降低开发企业的造价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局)
三、创优营商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和政务服务
(十一)推行“拿地即开工”。在土地收储前完成土壤污染调查、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及其他政府统一服务事项,项目可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后,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主体”(含地下工程和±0.000以上工程)施工许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二)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要优化全流程审批,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形象进度达到±0.000以上和其它法定要件齐全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后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加快推动房地产项目落地建设,增加投资强度,降低开发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房地产一件事”集成服务,全面推行“一个项目、一套审批服务方案、一张材料清单”,加快新建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十三)优化预售监管资金使用。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重点监管账户实际入账金额和剩余货值总和能够覆盖后续工程建设的,可根据新增工程进度申请拨付资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四)加大“房证同交”改革力度。涉及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办理职能部门,强化审批后过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优化竣工验收流程,严控在项目完工后再提出整改要求的现象,达到竣工即验收。登记部门压缩工作时限,对资料齐全的,同步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交房即拿证。加快推进房屋确权颁证“清零行动”,为二手房流通创造良好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城市管理局)
(十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搭建团购平台,引导开发企业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支持居民家庭以小换大、以旧换新,推动刚性住房向改善型住房迭代更新。深入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聚焦逾期交房、强制交房、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查处曝光一批违规企业和项目,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鼓励新市民、青年人来忻发展。支持新市民、青年人来忻工作生活并购买商品住房。提供网签备案合同,公安部门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实际入住后,教育部门安排其子女就近入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七)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在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国家相关行业新标准(规范)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批复,且按批复要求完成施工图编制的,可按原行业标准(规范)办理后续规划、建设、验收等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八)强化公租房保障政策。忻州城区就业、创业、无住房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或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未享受相关部门给予生活补贴或租赁补贴的,在忻州城区申请租赁公租房时,不排队、不轮候,优先分配,并免收3个月租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信贷和财税支持,拓宽市场发展空间
(十九)加大住房商业贷款支持。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按揭贷款按照最低首付比例20%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定执行。金融机构要增加按揭贷款授信额度,简化审批流程,加快贷款发放。(责任单位:忻州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忻州市中心支行)
(二十)加大契税补贴政策。对购买新建首套商品房住宅的,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由财政全额补贴所缴纳契税,面积在90至143平方米(含)由财政补贴80%所缴纳契税,面积在143平方米以上的由财政补贴50%所缴纳的契税。购买二套房及以上的,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的25%予以补助。此项由契税收取地财政部门办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
(二十一)发放临时购房补助。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凡购买忻州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领取一次性临时购房补助。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1万元;购买面积90至143平方米(含)的补助2万元;购买面积143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万元。领取临时购房补助后如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解约退房情况,购房家庭须先退还所得的补助款,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十二)住房公积金支持军人政策。现役军人配偶在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省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役期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三)住房公积金支持引进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申请贷款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不受缴存年限限制,最高贷款额度按照80万元核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二十四)住房公积金支持贷款政策。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一套、二套)的,执行20%最低首付比例,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任何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积金贷款不受主体封顶限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五)加大税收减缓力度。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全国最低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资金周转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税款可延期1—3个月缴纳。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留抵退税。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发展租赁市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创优引进人才环境,为城市发展注入新活力
(二十六)鼓励人才购房。刚性调入我市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单位的紧缺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安家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博士或正高级职称8万元、副高级职称7万元、硕士6万元、中级职称或技师5万元、本科或初级职称或高级技工4万元、专科3万元、中级技工2万元,在购房时一次性优惠。(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委人才办)
六、强化风险化解,支持企业平稳发展
(二十七)化解企业资金周转风险。支持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收购出险和困难企业的优质项目。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在合规基础上,适当放宽贷款条件,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额度。(责任单位:人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忻州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二十八)缓解企业贷款风险。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正常,但暂时还贷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积极帮助展期或续贷,延长期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缩短预抵押转他项权办理时间,金融机构提取预告证最长5个工作日办结,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证最长10个工作日办结。(责任单位:忻州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自然资源局)
执行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
(二十九)实施差别化监管。对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一对一、点对点帮扶。根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和安全生产情况,分类检查、差异化监管,做到无事不扰、有事必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十)取消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
(三十一)取消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
(三十二)取消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复置金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
(三十三)取消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
(三十四)规范接入工程费用。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出让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能源局)
(三十五)规范特许经营收费。严禁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三十六)规范其他各类收费。严禁相关部门(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除(二十)、(二十一)、(二十八)条有特定期限外,其余有效期均为两年。
本文件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