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22-04548
- 主题分类:建设规划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21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22〕14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忻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忻政办发〔2014〕1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在忻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有关事宜,建设项目对周边居住、托幼、中小学校、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等设施以及对上述各类设施尚未建设的用地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建设单位须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程》(附后)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二条 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对其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进行承诺,由于报送材料不真实或隐瞒实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对其《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进行承诺,如因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准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报告编制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日照叠加原则
位于相邻地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同期报审或同期建设,且对周边建筑或用地形成叠加影响的,其日照分析范围应叠加,在确定日照计算范围时应根据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对尚未建设或将改建的相邻地块进行评估,并应在必要时纳入计算范围,综合考虑对日照客体的影响。
第四条 日照分析基础资料获取途径
日照分析基础资料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档案资料,加盖档案复印与原件一致章;
(二)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测绘,依法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三)在建、已批未建项目资料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核准图。
现状建筑与档案资料不一致的,以现状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第五条 日照审查和复核形式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核采取形式审查和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方案审查阶段,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应予以改正。审查内容包括:
1、编制主体是否符合规定;
2、资料是否完整;
3、分析结论是否符合规定。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期间,在日照影响分析范围内涉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全部进行日照复核;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如建设项目申报期间未复核,出现涉及日照原因的信访、复议、诉讼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起对《日照分析报告》复核。
第六条 日照复核原则
(一)日照复核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复核费用由市财政支付,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项目审核的依据。
(二)建设单位向日照复核机构提供的资料应当满足日照复核的需要,且内容真实、全面,不得弄虚作假。
(三)日照复核机构应按照国家规范及地方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及基础资料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
主要复核内容包括:
1、遮挡建(构)筑与被遮挡建筑的计算模型及相关参数;
2、日照分析计算范围;
3、日照计算方法及标准;
4、日照分析结果和结论等。
(四)日照复核成果将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应真实、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并满足规划管理需要。因日照复核结果错误,产生不良后果并造成损失的,由复核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对于人民群众信访或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规划或建筑设计单位对日照复核结果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 处罚和惩戒
经核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弄虚作假或违规操作情形的,作出如下处罚和惩戒:
(一)属于规划公示期间发生的,对规划实施未造成影响的,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改正,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二)属于竣工规划核实前发生,且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对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三)对《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
(四)日照影响未消除,居住建筑不符合相关日照规定的,且未与利害人达成日照补偿协议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核实不予通过。
第八条 日照不足的救济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居住建筑,并导致其日照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建设方可采用与相关利害人协商、补偿等有效方法解决,并将解决结果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九条 建立日照纠纷调处机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日照纠纷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信访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忻府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忻府分局等部门指定专人参与,形成联合调处长效机制,并成立调处工作组,负责联合调处工作。
对群众反映情况真实、新建建筑对既有建筑有日照影响或新建建筑之间有日照影响,不符合日照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消除日照影响,或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制定解决方案,达成解决协议。对群众违法上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程
2.《日照分析报告》承诺书(建设单位)
3.《日照分析报告》承诺书(设计单位)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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