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主题分类: 科技综合管理
- 索 引 号: 000014347/2021-03096
-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 发文机关: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21〕113号
- 标 题: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废止日期:
- 是否有效: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忻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保证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由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计划项目应面向国家科技创新战略、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以下简称“六新”)突破,服务全市一流创新生态建设。
第四条 市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计划项目设置,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配置计划项目预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统筹管理与服务,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五条 计划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第二章 计划项目分类
第六条 计划项目根据全市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第七条 计划项目分忻州市重大科技计划、忻州市重点研发计划、忻州市基础研究计划和忻州市创新生态服务支撑计划四大类。按需设置二级子专项。
第八条 忻州市重大科技计划,是指汇聚全国科技创新资源,重点解决面向国家科技创新战略、面向全市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忻州市重点研发计划,是指重点解决面向全市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条 忻州市基础研究计划,是指解决基础性、理论性和应用基础性科学问题, 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忻州市创新生态服务支撑计划, 是指按照一流创新生态建设需求重点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包括以下9个子专项:
(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服务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
(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服务我市八大标志性引领性产业集群和六大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集群的“六新”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以政府引导与市场化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三)科技战略研究专项。服务重大创新战略问题、重大政策设计等研究,支持智库发展,为转型发展和创新生态建设提供决策支撑。
(四)科技合作交流专项。服务“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服务与京津冀、粤港澳、长三角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重点高校科技合作。服务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和厅市会商事项落实。
(五)创新人才团队专项。服务高科技领军人才及科技创新团队、科技特派员及青年科技人才等的使用、培养和引进。
(六)创新服务专项。服务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各类园区建设,用于“创新券”。
(七)科技奖补专项。服务科技奖奖励、科技创新政策奖补、国家和省级项目奖补和配套。
(八)科技金融专项。服务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九)科普宣传专项。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科普基地建设和科技政策宣传。
第十二条 忻州市创新生态服务支撑计划中所列9个子专项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创新生态建设需求,适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实行分类实施、相互制约、全程监督、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的实施按非常态化项目和常态化项目方式开展。
第十五条 非常态化项目,是指科技创新特别需求或市委、市政府紧急科技任务,无法纳入年度科技工作计划,采取快速立项的方式确定的计划项目。实施流程如下:
(一)项目凝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主动设计凝练项目。
(二)快速立项。编制计划项目建议书,组织答辩论证会进行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党组会议审议,报市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审定,确定立项。
(三)经费保障。经费单列,专拨专管专用。
(四)动态跟踪。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建议,报市创新生态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审定。
第十六条 常态化项目,是根据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按照年度科技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的计划项目。实施流程如下:
(一)指南发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等,在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广泛开展技术需求征集的基础上,凝练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报受理。计划项目申报原则上采取网络与书面并行的方式进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申报单位通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逐级完成网上初审和纸质申报材料的受理。
(三)审查公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计划项目开展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过官网公示七个工作日。
(四)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和答辩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确定立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党组会召开专题会议审定拟立项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创新生态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下达专项经费。
(六)跟踪服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科室组织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服务,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建议,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党组会议审定。
(七)结题验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计划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对重大科学问题和“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原则上采取“揭榜挂帅”的方式实施,流程如下:
(一)项目凝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面向社会、企业、科研机构征集项目需求清单。
(二)专家论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内外行业权威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综合确定重点攻关项目。
(三)张榜发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具体技术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助额度、企业配资额度等,形成榜单,面向市内外公开张榜或定向委托。
(四)揭榜磋商。揭榜方与需求方对接,达成共识,签署初步合作协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提出拟中榜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市创新生态领导小组批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揭榜方和需求方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并发布公告。
(五)资金配置。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跟踪服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建议,报市创新生态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审定。
(七)结题验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实施需求企业验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结题验收方式。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探索选聘科技项目专员进行计划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计划项目应当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健全工作机制,定期收集、汇总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加强计划项目实施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约定的时限完成。验收工作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任务书的约定,落实自筹科研经费,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科技报告和绩效评价等所需材料,做好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知识产权管理、成果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组织推荐单位应及时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该计划项目的实施,追回已拨财政经费。
第二十四条 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变更、终止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实施,或按程序强制终止或撤销。
(一)出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整或项目经费预算大幅调整、项目实施需要延期等可能影响项目考核指标的情形时,在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变更;
(二)出现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实施条件与环境产生重大变化、被证实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等情形,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经论证可以停止执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强制终止;
(三)出现弄虚作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按任务书约定等情形,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处于风险之中,必须停止执行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项目撤销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做好过程监管、落实承诺配套经费,受托开展项目验收结题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计划项目的实施绩效等情况统一组织评价和考核。
第五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计划项目有关监督、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等方面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范围、监管责任、监管形式、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等事项另行作出细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计划项目相关实施细则和各类专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2日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忻州市科技计划(专项)及7个配套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6〕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