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000014347/2021-0308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25日
- 标 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忻州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21〕101号
- 废止日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忻州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忻州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忻州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村民宅基地建房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忻州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扩建、翻建自有住房的审批管理,适用本通知。(开发边界具体见附件7)。
二、宅基地建房受理原则
(一)凡列入近期改造规划村庄的,原则上不批准宅基地建房。村民住宅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危房的,经忻府区政府批准并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后,可在原址上翻建,但不得超出原有建筑面积。
(二)凡列入远期改造规划村庄的,进行控制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1.取得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属于祖遗宅基地,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办理宅基地手续。
2.已向村集体组织购买宅基地多年,经所在村委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3.申请建房不得超过二层,地上新建和原有建筑总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米。
4.宅基地上的拟建房屋不占压规划道路,退距符合要求。
(三)凡列入城边村庄的,按照《忻州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审批。
(四)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单独宅基地,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审批中、低层村民住宅楼。
三、宅基地建房审批和管理
(一)村委会负责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及收集确认审核资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村民宅基地建房的初审工作,负责建房监督管理,协同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三)忻府区住建局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忻府区政府组织会审通过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1.申请人为本村村民;
2.宅基地权属证明齐备并真实有效;
3.建筑高度和四至坐标点明确;
4.建筑面积符合规定;
5.四邻签字确认;
6.未开工建设。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忻州市道路专项规划》《忻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审查村民宅基地建房是否占压规划道路、退距是否满足要求,原则上规划道路和退距内不再批准住房建设。对近期规划无影响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备案,由忻府区住建局签发建设意见书。
(五)宅基地申请建房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每年报批2次。
四、监督和管理责任
(一)批后监管
宅基地建房批准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7日内组织放验线,确认具体位置并加强日常管理。农村自建房屋竣工后,房屋所有权人在自验的基础上,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农村自建房屋的竣工验收应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善的工程技术资料,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农村自建房屋通过验收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日常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防范和查处忻州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管理区域的通知》(忻政办函〔2021〕38号)要求抓好宅基地建房的监管工作。
1、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忻府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片区牵头单位落实以下职责:(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2)对违法建设行为要第一时间函告各协同部门,组织开展查处,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的立即报告市政府;(3)牵头组织违法建设的依法拆除工作,确保整改到位。
2、忻府区政府落实以下职责:(1)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抓好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和监管工作;(2)督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违法建设的整改工作;(3)配合各片区牵头单位做好对违法建设的依法拆除工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以下责任:(1)抓好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和监管工作;(2)组织乡村两级落实对违法建设的整改要求;(3)配合片区牵头单位做好对违法建设的依法拆除工作;(4)指导村级组织抓好对村民依法依规建房的教育引导工作。
4、村委会落实以下职责:(1)抓好对村民的教育引导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建房;(2)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苗头,并在第一时间上报;(3)对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资料、位置的准确性确认审核,对批后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忻州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忻政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忻州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近期远期改造规划村庄和城边村名单
2.建房申请书
3.忻州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简图及四邻确认表
4.忻州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
5.忻州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村民宅基地建房放验线审核表
6.忻州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
7.忻州市主城区开发边界内近期远期改造规划村庄示意图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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